不得变相降低补偿 我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
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从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征地费用监管、完善征地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在落实补偿安置方面,《意见》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均要按照征地实施时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针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平稳衔接。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方式。各类重点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对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严禁使用土地。
《意见》强调,市、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要定期组织征地批后核查,认真检查征地实施程序履行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和检查发现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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