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未公告违法 租费当补偿侵权
[案情回放]
1990年初冬,东关村村村民佟成明、金海山、刘大勇等6人与村委会分别签订了果林荒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990年至2010年。同时约定从2010年开始,每5年一签,价格随行就市。
2006年秋,城东乡政府经招商引资,与宏发果品公司达成建厂用地合同书。约定由该乡政府负责请批、征用部分村民承包荒地,果品公司按每亩13000元价格支付使用费。之后,乡政府经请示,获得上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城东乡人民政府征用东关村西山坡处荒坡、果树地52亩。上述用地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批后实施及公告等工作。事后,乡政府随与东关村委会签订了《租用土地补偿协议》,约定城东乡政府使用东关村荒地52亩,用地补偿费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60万元(每亩12000元)。因佟成明、金海山、刘大勇等6人承包的果林荒地均在这52亩之内,村委会随与佟成明、金海山、刘大勇等6人签订租地合同,按每亩1万元标准支付。同时,根据果树、林木生长年限情况,按株另算予补偿费。
2013年初春,佟成明、金海山、刘大勇等村民方知道被占用的荒地并非被租用,而是被彻底征用、出让给了宏发果品公司。而城东乡政府根本没有告知征用土地的事实,更没有依法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佟成明、金海山、刘大勇等村民随后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乡政府依法公布征地方案,并给付全额补偿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争议地自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后,曾明确(授权)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批后实施及公告等工作,而被告未能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和办理补偿事宜。原告已支付给6名原告的土地租赁费,不能等同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原告作为被征地农村村民有权要求被告依授权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公告职责,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法院判决被告城东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公告职责,并给付相应的补偿费。
判决生效后,城东乡人民政府依法自觉履行判决,并经与宏发果品公司共同协商,征地补偿费按出让标准每亩27000元全部补偿到位,佟成明、金海山、刘大勇等6人依据被占用土地的实际亩数获利相应的全额补偿费(期间的租用费如数充抵补偿费)外,还以村民身份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款。
[法律评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公告制度,包括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是防止征地及补偿工作暗箱操作的程序保障。如果不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不仅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建议权,还意味着征地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而本案,城东乡人民政府依据授权,本应依法将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并负责实施落实,以确保被征用土地村民的知情权、公平合理获取补偿等权益。由于种种原因,该乡政府却未能依法依规予以公告,属于征用土地程序违法。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征用土地依法予以公告虽属程序问题,但程序历来与实体权益不可分割。本案,城东乡政府不仅未依法及时予以征地公告,其以租用费代替补偿金,属于严重侵犯被征地村民财产权益的行为,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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