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损害赔偿的三大原则助你索赔
人们在遭遇消费损害时,要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然而,如何赔,赔偿多少?经营者与消费者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6月7日,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了消费损害赔偿要点提示,规定了消费损害赔偿应遵循的三大原则。
对等赔偿的原则(1:1)
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
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农民莫某在镇饲料经营户刘某处以每包120元的价格购买了3包“希望630”饲料。小猪吃后,三天内死了7头。蓝田镇畜牧兽医站对死猪鉴定为霉菌中毒(简称为饲料中毒)。为此,江阳区消协组织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三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由刘某及希望饲料厂赔偿莫某价值650元的高档饲料。
惩罚性赔偿的原则(1:2)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例】
2002年8月,朱某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此后,他发现自己所买的是一辆事故车,随即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法》第49条判令西林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2004年8月,达县人民法院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
承诺赔偿的原则(1:X>1)
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消费损害按照经营者先前的承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
最近,省消委会受理了一起消费投诉。某消费者花1.2万元,在一家红木家具店购买了一套红木家具。购买时,店里对给出了“假一赔十”的消费承诺,并出具了书面证明。该消费者后来发现,所购红木家具是假冒产品,便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消委会最终认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按照承诺予以赔偿。
省消委会负责人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向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索取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包括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消费清单、交费单据等,这样,维权才有依据。消费者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均可纳入索赔的范围。
本报记者李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