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加盟商相距10多米,到底谁侵了谁的权
李某交了加盟费、保证金,与桂林某品牌婴幼儿服饰公司(简称桂林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在南宁市开了该品牌婴幼儿服装专卖店。一年多后,她却发现在离自家店10多米远的某超市,也被桂林某公司授权卖起了该品牌服饰。她找桂林某公司交涉未果后,以违约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5万多元。而桂林某公司又以李某拖欠货款6000多元提出了反诉。10月28日,该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李某看中桂林某公司的婴幼儿服饰,2012年9月,在交了加盟费和保证金各1万元后,她与桂林某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特许加盟经销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店铺属于该品牌县级以上形象店,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进货量,首年为25万元。在完成进货指标且无违约的情况下,可返还保证金。而桂林某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指定其他个人或公司在李某专卖店所在的区域内销售同品牌服饰。随后,李某在南宁长堽路某街区租下商铺,开了间该品牌专卖店。
店铺开业后生意很不错,李某后来改从南宁的总代理商那里拿货,她说这是公司授意的。2013年12月,她发现在她店面10多米远处,某超市内也在卖同品牌婴幼儿服饰,也是经桂林某公司授权的。李某发现,在同一个街区卖同样的产品,同业竞争令她的生意一天不如一天。今年2月,李某遂发函给桂林某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保证金、加盟费以及销售损失等。桂林某公司却置之不理。3月,李某将桂林某公司告上了南宁市中级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她保证金和加盟费共2万元,并赔偿销售损失13万多元。面对李某的起诉,桂林某公司反诉李某支付拖欠货款6735元,以及该公司为维权支出的2000多元。
“李某头2个月从公司进货后,就再没从公司进货。于2013年2月23日起,她已经连续2个月在公司没有进货记录,是她违约在先,已经算自动放弃加盟资格,合同已自动失效。公司没有违约。”桂林某公司辩说,李某从南宁总代理处进货,属于串货违约行为,他们的合同于2013年2月26日已经自动终止,该公司这才与某超市签订授权合同。而且,李某对合同理解有误,李某与某超市是不同经销渠道,李某的是“专营店”,而某超市属于“商场专柜”。该公司还称,李某的店铺今年7月已经以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因此,李某没啥损失。
而李某反驳说:“从南宁总代理商那拿货,每个系列都比从公司拿货贵,我不可能选择拿贵的货,这都是公司把我划分到了总代理这边。”李某还拿出进货证据,证明她直到今年2月都一直从南宁总代理商处进货。相反,按照公司与她的合同约定,在某片区内不能出现相同渠道商品的店铺,而公司在距离她的店铺不足20米内,又授权某超市开设专柜,这已经构成违约。她是实在经营不下去,不得已才将店铺转让了。
最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