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的期限及终止的法律依据
(1)药品行政保护期--《条例》第13条
药品行政保护期为七年零六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2)药品行政保护权在届满前终止--《条例》第15条
(3)药品行政保护的撤销--《条例》第16条
(4)对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独占权人许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或销售。
(5)药品行政保护侵权--《条例》第19条
未经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止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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