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及提前终止原因
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独占权人。另外,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提前终止药品行政保护的问题
(一)药品独占权人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许可手续的。
(二)药品独占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的;
(三)药品独占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行政保护的;
(四)药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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