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范围
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以上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一、申请范围
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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