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申请审查与批准规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化工部递交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视为未提出申请:
(一)未使用规定的表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递交有关证明材料的。
第十七条 化工部应当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及时完成审查工作。
(一)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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