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处理方式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行政保护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视为未申请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递交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表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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