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贵阳市 发公司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阳 地产开发公司诉贵阳市房地 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对本案的调查,出席庭前会议、进行质证,并出席开庭审理与辩论,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做出的行政裁决由使原告难以执行的困难
2007年4月1日,被告依法作出了筑迁裁字(2007)21号行政裁决书,在裁决书中,被告裁决原告对第三人顾家荣一家人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对于这一裁定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具体依法明确这一费用,会致使原告难于按裁决执行,就是按相关规定执行,因是原告一方所为,也难以得到第三人的认可。这种没有明确的裁决,依然给原告的拆迁工作造成障碍,并会进一步使原告拖入诉讼的长期与繁琐的过程中。所以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这一裁决。
二、被告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决书第五项规定,对第三人的无证自建房原告不予补偿,第三人应在裁决书送达之起15日内搬迁完毕。并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作出后,原告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第三人一家,在法定15日期满后,被告没有依法将第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这是一个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告有职责依法对第三人的房屋进行拆迁或申请拆迁,在原告申请的情况下,被告依然没有申请拆迁,致使原告的拆迁进程极大受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行政裁决的威严,并使原告的商品建延期进行,这将使原告造成对回迁户的逾期交房的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不合理裁决,依法明确对第三人的搬家及其他费用,并要求被告及时对第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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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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