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造成损失数额”含义
“造成损失数额”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基准。而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对商业秘密领域严重违约行为的犯罪化。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础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对因这种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可参考《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即表明,损失赔偿额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当然,这里的间接经济损失不能无限扩展,要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为限。综上所述,“造成损失数额”的主体部分应该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此外还包括造成权利人的商品滞销、严重积压、营利性服务严重受挫等可预见的间接性经济损失。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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