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电脑技能盗取帐号的行为如何定性
大足县龙水镇的邓先生家中电脑出现故障,请某电脑公司维修人员梁某为其检修,梁在维修过程中,利用自己掌握的电脑技能,秘密窃取了邓先生上网的帐号和密码。事后,梁某将帐号和密码无偿告诉给朋友杨某等多人使用,使邓先生的上网费用比平时增加2100元。
律师解答:
即梁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应按照民法规定对邓先生给予经济赔偿。其理由:一是梁某本身并没有将帐号、密码占为己有谋取利益的目的。梁某在将邓先生的密码、帐号窃取后,并没有为自己谋利,而是将之无偿告诉他人使用,由此引起邓先生多支出上网费2100元,梁某在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中也未获得非法收益,梁某的行为主观方面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盗窃罪。二是梁某的行为也不符合侵权商业秘密罪。因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邓先生的上网密码、帐号不具有商业价值,它是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密码、帐号只是邓先生个人上网消费的必要手段和条件,它本身不会给秘密所有权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它不属于商业秘密,梁某侵犯的对象不是商业秘密,梁某的行为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三是梁某的行为尽管给邓先生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但是梁某的行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该案邓先生的损失只能依照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通过民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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