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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有关部门就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行为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如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但考虑到本案发生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如通过民事赔偿能够化解矛盾,被害方不坚持追诉,也可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肇事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有:(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钮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对提请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明发生触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照片、伤情鉴定、尸体检验报告、损失财产照片及估价证明等证明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如下严重后果之一的证据: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

  3、证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

  4、证明交通肇事的行为出于过失的证据。

  5、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2、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视听资料。

  3、被害人的指认。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6、证人证言。

  7、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的证据材料。

  8、证明犯罪嫌疑人所驾车辆为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结论及性能检测报告。

  9、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等证据。

  2、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4、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6、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7、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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