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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责任分析

一、双方责任

()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监理报酬

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乙方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具体应包括:

1.直接成本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书报费等;

(3)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仪器、机械的费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间接成本

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和非工程项目的特定开支: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

(2)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业务而支出的广告费等;

(3)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报刊、文印费用等;

(4)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设施费(公司使用的水、电、气、环卫、治安等费用);

(5)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7)其他行政活动经费。

我国现行的监理费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价费字479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

(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3)不宜按(1)(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甲方和乙方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

(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上述4种取费方法,其中第(3)(4)种的具体适用范围,已有明确的界定,第(1)(2)两种的使用范围,按照我国目前情况,做如下规定:

(1)种方法,即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科学,在国际上也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都应采用这种方式。

(2)种方法,即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收费,199455日建设部监理司以建监工便(1994)5号文做了简要说明。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工种或临时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监理项目。

按以上取费方法收取的费用,仅是正常的监理工作的那部分取费,在监理工作中所收费用还应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其收费应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进行支付。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算起。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四、其他

1.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2.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利益,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绘予经济奖励。

4.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漏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漏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6.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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