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书中对发明名称及发明人要求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发明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应含有含糊的 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应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情报,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 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经审查员同意可以增加到40个字。例如,某些化学领域的发明。
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发明人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应当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应当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由发明人本人书面提出。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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