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局法医鉴定,申请司法再鉴定申请书
事由:1、不服海门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书
2、申请异地上一级司法专家重新鉴定
申请人:朱红飞,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三厂镇袁家宅弄125号。居民身份证号3206251968城管打人,手机号13862868729
申请人在2010年8月14日下午被龚松杰故意伤害,案发前一直在中国人寿海门支公司任业务员,主管精英,出色地完成繁重的工作量,荣登《海门日报》表彰。天南海北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均无任何不良反应。自驾摩托车、汽车无任何大小事故的违章记录,申请人在案发前身体十分健康。
2010年8月14日,申请人遭三厂镇城管执法成员之一的龚松杰故意伤害,他加害我的生命要害部位,先掐我的喉咙。被我挣脱后龚松杰又勾锁住我喉咙扼杀我,使我窒息休克。在我无任何反抗能力下又把我摔个头着地,(幸亏戴着头盔,头未破裂),当即不省人事,深度昏迷,昏死过去了。城管打人,引起现场众人愤怒,在强烈的谴责声中,该城管队用它们的执勤汽车送申请人到海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5个多小时抢救,仍无任何知觉反应。因伤势严重,急转至海门市人民医院脑外科救治。因病情危急,于2011年5月转至上海市华山医院做了开颅手术。2011年5月18日,该院顶级专家有明确的诊断,病理诊断报告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临床病史:头外伤后发现占位。另外,我的喉咙部被龚松杰掐、勾锁扼杀受伤严重,当时全部血肿,无法呼救,三天不能说话,不能饮食,现还需住院手术,腰部系再度重伤,现还需住院手术,他野蛮暴力,欲置我死地而后快。
龚松杰借执法为名,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暴力伤人,涉嫌故意杀人,证据确凿,罪责难逃!
在大量证据的证实下,龚松杰故意伤人铁证如山,海门市三厂中心派出所于2010年11月25日开出伤情鉴定委托书,委托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朱红飞伤情做司法鉴定。2011年1月30日有多位专家、主任法医师出具规范有国家权威的鉴定报告,确认朱红飞的伤情构成轻伤。时隔9个月后的2011年10月8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刑事立案厅告知我南通三院鉴定所把轻伤鉴定撤消了。经阅这个极不规范的撤消决定书,(1)没有文号;(2)没有法医专家签字;(3)竟胡说八道缺少当时的出警记录;(4)语言不清,轻伤可靠性不强等为由,不值一驳!完全是在某种压力下暗箱操作,是违规的举动,又没有向我送达,是非法无效的,我不认可,并坚决反对。
2012年4月24日,我按公安局通知重做拍片复诊。
2012年4月25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复诊,喉部伤需住院手术治疗。
2012年4月27日海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复诊,腰部伤情仍需住院手术治疗。
常言道:有病自得知,我受暴力伤害后,常年病瘫在床,伤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后遗症严重,生不如死。
案发至今快二整年了,本人一直在追究处理中,三厂派出所作了大量工作,于2012年5月7日将本人申请再作伤情鉴定,移送海门市公安局法医室。于5月17日三厂中心派出所告知我结论:不构成轻伤。
我被打伤,伤情如此的严重,后遗症甚多,伤痛缠身,常年病瘫在床,其痛苦一言难尽。海门市公安局法医无视伤情事实,仍作出错误结论,我根本无法接受。综上所述,申请人朱红飞坚决要求市公安局将本人的所有证据移送至异地上一级司法机关重新鉴定,还事实的真面目,真正体现执法公正、公平,顺民心。
上述请求,恳请恩准
主送机关:海门市公安局三厂中心派出所、海门市公安局
申请人:朱红飞
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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