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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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之外的飞机、飞艇、气球等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航空器的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例:
某客机降落时,滑出跑道,撞到通讯塔上,造成五名乘客死亡,十余名乘客受伤。这样的事故,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不断完善,航空运输的安全性高于铁路、水路、公路运输。但是,一旦航空器失事,造成的损害却远远高于其他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害。故法律对此做了明确规定,造成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客机的经营人——航空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适用的仍是无过错责任。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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