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二)
六、被告在庭审后向法庭提交的《对XX行政诉讼案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足以证明被告XX市司法局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09年3月,申请人到原审法院档案室阅卷,发现被告提供给原审法院的一份《对杨 澧群行政诉讼案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此份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1、被告作出《对XX行政诉讼案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系违法。
被告是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其中也包括被告在诉讼中的行政行为。被告提供“对杨 澧群行政诉讼案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向法庭提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XX具有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一经发现或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XX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案件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投诉事项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被告接到投诉调查,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
3、被告具有违法违纪行为特征。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被告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一些工作人员却违背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违法袒护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工作进行登记;没有根据被告制度进行被投诉人成档;没有向法庭依法提供具有监管职责对象即被投诉人XX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袒护被投诉人做违法假证据等。
司法行政机关错误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律师行业法律法规不能实施,监管变成保护。使律师行业的口碑不良,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效果,成为司法诚信危机的罪魁祸首。
七、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是以被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标的数。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由其司法行政程序为规范的。被告接到投诉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件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被投诉人XX的决定权。该决定是由投诉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固定证据——)调查终结报告——)作出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几个方面进行,依据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所以用这个程序,是以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为依据。原审法院应该对申请人的诉请是否合法?被告是否提供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核。
原审法院的错误,第一是错误地滥用职权,剥夺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第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对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作出认定(也许是不敢认定),刻意袒护被告;第三是没有追加被告行政管理相对人XX及五联所。
二审法院在被告没有提供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证据情况下就作出“上诉人再于2008年7月21日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于法无据”的裁定确实错误。即没有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又制造出新的错误。
其结果法律的适用都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监督司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纠正两审法院错误的行政裁定,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一)(二);第十二条(一)(二)(三);第三十七条(一)(三)(四)(五)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抗诉!
此致
XX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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