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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支持公诉看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现代刑事诉讼中庭审的基本格局由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职能构成,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则是支持控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础,本文就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过程中就收集证据的观念,证据收取的合法性和如何固定、保存原始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确实充分的证据是支持公诉的基础,公诉人用以支持公诉的证据基本上都是来自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询问、检查、勘验、搜查、聘请专家鉴定等手段获得。能否成功地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取决于侦查取证质量的高低,高质量的侦查取证是成功地支持公诉的基础,归根结底就是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支持公诉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刑事诉讼的证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因此,支持公诉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确实、充分、合法。所谓证据确凿,就是指证据如实地反映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客观存在的,是与犯罪事实关联的、具有明确针对性,对犯事实的全部或某个部份有其证明作用;所谓证据充分就是指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齐备,能够证明构成犯罪事实的一些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动机、目的、行为、情节、结果等,所谓合法,是指侦查中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从证明个案来说是质和量的统一。

  侦查阶段收集证据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树立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均要收集的观念,全面收集证据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侦查人员还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相当多的侦查人员一般只强调收集有罪证据,忽略“无罪证据”的收集,有的甚至回避收集“无罪证据”或不移送“无罪证据”,省得给自已添乱。这样做是很不利于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因为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个体差异性,有时侦查人员认为是“无罪证据”而公诉人可能会认为是极其重要的有罪证据,即使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证据,如果末收集,那也是不利于公诉人对整个案情的充分了解,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的,特别是若该无罪证据被辩方收集后在庭审中出示,往往会造成毫无心理准备的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被动,导致质证不力,只得建议休庭以核查该证据,严重影响新式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比如黄建红、杨云中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云中在公安机关只有两次自己在现场参与作案的供述,其他均为其不在现场的无罪辩解,但是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并没有重视被告人的辩解,而是一味的寻求其以前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地方,忽略了查证证实其无罪的证据,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已无实际条件,致使杨云中当庭提出要求出示此类证据,从而导致了公诉人无法当庭出示,只得向法庭建议延期审理。

  二、言词证据的收集要注意取证的合法和询(讯)问的周延,力求达到一步到位

  取证中,让证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然流露心迹。切忌套取、诱取证供,更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逼取证供,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刑讯逼供。在实践中,逼、套取的证供对于案件的侦破也许有点作用,但公诉人在法庭上是不能拿逼、套取的证供作证据便使用的,更何况在多数情况下,证人(被告人、被害人)是会被要求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哪怕是有一点逼(套)取证供的倾向都会遭到辩方的反对,导致辨方抓住一点大加渲染,对所有出示的证据均提出质疑,严重影响法庭对证据的采信程度。如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的刘涌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一案就是典型一例,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就预审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惊人的相似,审理中各被告人的翻供内容又惊人的相似为由,对侦查中有无刑讯逼供的问题进行了大肆渲染,被告人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二审则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二审判决书改判刘涌死缓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引自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从以上可以看出,侦查中切不可套取、逼取证供,更不可将套取、逼取的证供经加工后放在案件材料中,这样做极易误导公诉人作出不利于支持公诉的判断,进而有损支持公诉的效果,甚至会使公诉活动遭到全面的失败。

  三、对证供所作的文字记录,应注意体现取证环境,详略得当,力求周延

  侦查中,应注意体现取证环境,如取证的时间长短、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地点是否在看守所、询(讯)问人员是否二人等,因为这些情况,是判断侦查中取证时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更是庭审中反驳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进行翻供的有力武器。如被告人高树清等人系列抢劫、盗窃案就是典型的一例,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高树清即翻供辨称:自己没有参与抢劫犯罪,所有供述均是在长时间讯问和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而公安机关移送的审讯笔录中只记载了讯问的开始时间,无结束时间,加之该案由于团伙松散,所有涉案被告人均不相互熟悉,只知外号,不知姓名,从而导致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被告人高树清参与的多场犯罪事实无法认定。此外,对证、供进行文字记录,切忌生硬,不应省略的地方如省略了,没有逻辑性,就会给人造成一种突兀感。断章取义,为我所用,是取证的一大忌。这样的证供笔录是靠不住的,给翻供、翻证留下了可趁之机,其合法性、真实性往往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同时,由于我国现有情况下的司法成本的约束,随着时间的长短,人们对事物认识程度的降低,表达的模糊,因此,侦查中对证供的提取,应做到祥略得当,力求一步到位。

  四、证人证言,不能忽视对证人案发时基本情况的询问

  对证人的取证时间,往往滞后于案发时间,这期间证人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很多变化。因此,侦查人员不但要了解取时的证人情况,更要了解证人在案发时的基本情况。若笔录过于简单,也会造成支持公诉的被动。如某证人为女性,案发时住在某地其父母家,取证时已出嫁,住在另一地其夫家,若开庭时该证人末能到庭的话,公诉人宣读只记明其住址为其夫家的证言笔录时,则辩方可能会提出此人不具备证人资格,其理由是此人与XX证人只是同名而已。中国人同名同姓者实在是太多了。由于公诉人并不知道该证人因出嫁改变住址的情况,就会造成该证词无效,从而影响支持公诉的效果。

  五、对原始证据和鉴定结论的收集,必须做到及时、合法、全面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鉴定结论,检查、勘验笔录为我国刑事证据的重要种类,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各不相同,但在法庭上成为辩论焦点的原因却几乎一致——即物证、书证、和用于鉴定的检材、样本的提取及检查、勘验活动是否公正合法,具体操作上是否有纰漏,证物的提取、保管、笔录的制作,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都可能导致公诉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被采信。如被告人刘密兰故意伤害案就是典型一例,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即将刘米兰抓获审讯,并对现场进行勘察,提取了作案凶器菜刀,但提取菜刀后却未进行及时有求有关部门作出有关鉴定,未组织证人、被告人对其进行辨认询问菜刀的来源,固定证据,而是只进行拍照后将菜刀还给了被告人的亲属,该案移送起诉后,被告人刘密兰辨称是被害人拿菜刀到自己家中,二人发生纠纷中,自己自卫夺过菜刀,失手将被害人砍伤致死的,由于该事实直接关系到对刘的定罪量刑,我院遂将退回灵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但时过境迁,公安机关再次提取菜刀时已无法进行技术鉴定,组织辨认中证人亦无法确认,导致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久拖不决。因此,为了保证公诉人举证有力,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提取证物、制作笔录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要有见证人、证物持有人或其近亲属在埸并签字盖章,提取的证物要用证据袋封装好,制作好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笔录应详细载明证物特征,用于鉴定的消耗性检材应留有备份,证据袋一经封装好,就只有到开庭出示物证时才能开拆,案件移交时,对证物应细心核对,然后办理交接手续,严格区分责任。此外,无论案件是否侦破,对现场的勘查和物证、书证的收集务求全面,以预防案件侦破后由于时间流失造成的有关物证、书证的灭失,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第三、侦查人员要秉公执法,不能将任何私心杂念带入侦查工作,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尽可能避免出现工作上的纰漏,避免对侦查工作可靠性的怀疑。

  侦查是为支持公诉服务的,反过来公诉人员又可根据出庭支持公诉的经验和需要指导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对此,实践中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公诉人员提前介入,即确立起诉引导侦查机制。这个办法的实施,可使公诉人员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并以支持公诉对证据的要求来指导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使侦查人员少走弯路,避免做无用功。鉴于侦查和支持公诉目前的体制状况,加强侦诉联系,充分发挥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是达到侦诉共同目的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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