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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2011年11月24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这四起案件是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孙学丰、代文明销售伪劣产品案,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玩忽职守案。

 

  一、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2011年1至10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了刑事责任。

  从审判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另一方面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第二,危害严重、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其对消费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第三,案件查处难度日益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第四,触犯的罪名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二、人民法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采取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一是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法律准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于2010年9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今年5月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积极通过挂牌督办、及时指导、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多种方式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取得良好效果。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集中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正确适用法律。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不断强化效率意识,及时惩处犯罪分子,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二是强化法制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影响。为彰显刑罚惩戒与教育功能,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特别注重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果向社会公布,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努力营造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舆论氛围。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能动参与社会管理的特有方式。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有效合理地运用司法建议这一职能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监管存漏洞、查处不够严等问题,及时指出相关部门工作管理中的不足,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人民法院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下一步工作部署

  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保持增长的态势,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加强调研,严密法网。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的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影响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对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保障法律准确实施;对于案情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通过上级法院督办等方式加大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指导。

  (二)宽严相济,依法严惩。人民法院将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严格缓免刑的适用。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处罚。通过规范量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达到惩罚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效果。

  (三)积极沟通,促进监管。人民法院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特别是在证据问题上,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共同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准确把握此类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负责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减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宣传,接受监督。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做好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宣传工作,公开审判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把法律的规定讲清楚、把裁判的道理说明白,增强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利用新闻发布平台,对公众关注的案件积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真相。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舆论氛围,动员、引导全社会的力量关注食品安全,共同为减少和杜绝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而努力。

  谢谢大家!

  【背景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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