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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比较研究

  法人犯罪是一种跨国界的社会现象。由于法人在当今社会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以及法人犯罪明显增多,涉及面广,危害日益严重,无论是在中国,还是法国,都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法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即主张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1992年7月22日法国通过了新刑法典,在规定法人领导人应当承担的同时,还规定了法人本身的刑事责任。这是一大突破。我国从1987年1月起,开始在多部法律和单行刑事法规中对法人犯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成效不尽人意。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修改后的刑法,值得注意的是,它采取了新的立法模式,在总则和分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克服了过去在法人犯罪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不足之处仍然可见。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接近大陆法系,而法国属于大陆法系,两国在惩治法人犯罪方面有不少共同点,但在一些方面迥然不同。我们认为,法国的一些做法使得我国借鉴。

  首先,中、法两国在各自的新刑法中都规定了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不过,详略之汇(后者更为明确和详尽。1992年7月22日通过、1994年3月1日开始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在第一卷总则上设专章规定了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最引人注目的是第121—2条规定:除国家外,法人依第121—4条至121一7条所定之区别,且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之场合,对其机关或代表为其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仅对在从事可订立公共事业委托协议的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法人负刑事责任不排除作为同一犯罪行为之正犯或共犯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这一条文规定了法人负刑事责任的条件,法人与法人的自然人成员的刑事责任的关系。第121—3至121—8条对确定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一些重要的原则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第131—37条至137—39条具体规定了法人的刑罚,共有10种,即罚金、解散、禁止从事职业活动或社会活动,置于司法管制之下,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或者禁止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签发支票或者使用信用卡付款,但出票人在交票人处提取或者经签证确认之支票除外,没收用于或旨在用于实施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张贴所宣判的决定或者通过新闻报刊或任何视听传播手段公布该决定(1)。此外,在刑法总则中还规定了法人构成的累犯、法人的给予缓刑、法人处罚的具体执行、法人受刑后的权利恢复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秉松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在大陆法系刑法还是破天荒的第一次”(2):“从根本上消除了大陆法系关于法人刑事责任规定的局限性,在刑法典上既承认个人刑事责任也承认法人刑事责任,从而消除了法人在刑事责任上的特权地位,实现了法人与自然人在刑事责任上的平等,同时也消除了由于这种不平等而形成的刑法体系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恢复了它应有的和谐与协调一致,并为法人刑事责任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道路”(3),“毫无疑问,法国新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必将对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4)

  我国新刑法典〈1997年3月14日通过、10月1日开始生效)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在总则中规定了法人犯罪问题,这就改变了过去的立法模式,即对法人犯罪的立法权有单行刑事法规和非刑事法规分散规定法人犯罪问题,而缺少规定法人犯罪的总则性规范。不过,我国只在刑法总则中的第二章犯罪中的第四节对法人犯罪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共两条。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它包含两层意思: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上述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这不是单位犯罪的概念,我们认为,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条文,只规定法人负刑事责任的条件或范围,而没有规定法人与法人的自然人成员的刑事责任的关系。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刑法分则和其它法律另有规定的,采取单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某种罪的,对单位不规定的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处罚(5)。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建筑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罪的,受处罚的只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规定比起法国新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来,要简单、粗略得多。操作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

  其次,中、法虽然在各自的刑法典中规定了法人犯罪的主体和范围,但是,在法人犯罪主体的用语和范围上有些不同。法国新刑法典在总则、刑事责任编中明确规定了法人犯罪的主体,用语是规范的、统一的,不容易造成分歧。不同罪名的法人犯罪的主体范围也是一致的。按照法国新刑法典第121—2条之规定,法人犯罪的主体有机关或代表一一关于这一点,法国总检察长皮埃尔。特律什,巴黎第一大学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在为《刑法典》在中国出版而作的序中说,“法律条文中提到的是,机关或代表。我们立即会发现,这两个‘用语’有时是混而难分的,因为,法人的管理机关就是它的代表机关,更准确地说,法人的法定代表,即使他在公司经营之外从事活动,也可以使法人承担责任(参阅1966年7月24日商事公司法第49条对有限公司经理管理人的规定,第98条及第111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规定,第255条对股份两合公司经理管理人的规定)。但是我们还应当考虑到法人还有别的机关。例如:监督机关这样的常设机关,股东大会或股份持有人机关这样的间歇性机关。这些机关亦有可能使法人承担责任”。他们进一步解释道:在法人委托一自然人或委托另一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状况下,该代表亦有机会“为法人利益”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法人行为可以归咎于法人;只有在法人事实上的领导人为法人的利益而不是为其个人利益进行活动的情况下才引起法人的责任。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体仅在特殊状况下即在从事可订立公共事业委托协议中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状况下为犯罪主体。(6)换言之,法人犯罪的适用范围是除了国家以外所有种类的法人。

  我国在新法典中没采用法人犯罪的称谓,而使用单位犯罪的称谓。“单位”本身是一个很不确定的概念,将其界定到什么范围,实践中常常有争议。北京大学教授杨春洗曾经指出:单位犯罪用语不科学,一是因为“单位”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其内涵具有模糊性,二是因为“单位”概念的外延过于庞杂,会造成误解或者元限地扩大犯罪主体范围的局面(7)。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一些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仅使用法人犯罪的称谓无法概括这类犯罪的全部。而单位犯罪既包括法人犯罪,也包括非法人组织的犯罪。基于这种考虑,我国刑事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单位一词,使用了单位犯罪的概念。这次在刑法典中,没有象法国刑法典那样使用法人犯罪的称谓而使用了单位犯罪的称谓,应当说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新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五类,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有的对此作了解释,所谓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均是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是指除公司外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实行经济核算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家开支的单位;所谓机关,是指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权力部门,主要指国家政权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所谓团体,是指由某一行业、某一阶层的人员自主成立的组织(8),如人民团体和社员团体。可见,我国使用的称谓(单位犯罪)与法国刑法典中使用的称谓(法人犯罪)不同,法人主体的用语和范围也不同。我国使用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国使用的是法人,从犯罪主体的范围看,比法国的要大。

  第三,法人罪过有故意和过失,这是中、法两国的共同点,但具体规定不一样。法国在新刑法典总则。刑事责任编121—3条中明确规定“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重罪和轻罪。但法律作出规定的,过失、疏忽、有意识地将他人置于危险境地可构成轻罪。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构成违警罪(9)。法国新、旧刑法均将刑事犯罪,依其严重程度分为三类:重罪、轻罪与违警罪。每一具体犯罪均分别归入这三大类型。这种区分对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性质、程序与管辖权均有重大影响。例如在第二卷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中,明确规定”法人得依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被宣告对反人类之重罪负刑事责任。法人所受之刑罚为:1.第131—39条所指之刑罚;2.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第213—3条)反人类之重罪有两种:一是种族灭绝罪,二是其他反人类罪,如由政治、哲学、种族或宗教原因所驱动,执行议定计划,对一平民群体实行流放,降服其为奴隶或者有步骤地对其实行大规模屠杀,绑架致人失足,实施酷刑或非人行为的,处无期徒刑。(第212—1条)我国在新刑法中没有对单位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作出总则性的一般规定,但从分则的条文可以看出,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单位犯罪的罪过主要是故意,过失的形式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环境污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方面。例如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予违反劳动安全制度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却是过失的,即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由于过于自信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损失(10)。换句话说,这是把单位整体视为劳动法等法规的违反者因而单位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承担由此而构成的过失犯罪的责任,这种过失就是单位整体的过失,是单位主观上的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无论是通过单位的哪一个成员表现出来或者哪些成员表现出来,对单位来说都是一样的,都可以构成单位自身的(11)过失。

  第四,中、法在各自的刑法中对法人犯罪行为的范围作了规定,但范围有较大差异。法国新刑法典总则刑事责任编第121—4条规定“犯罪行为是指:1.实施被控告的行为;2.企图实施重罪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施轻罪行为。”法人对实施这一范围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从法国新刑法典第二卷至第五卷的情况看,法国对法人犯罪行为的范围作了有限的控制,差不多等同于自然人犯罪。拿第三卷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来说,这一卷包括二编七章,第一编为欺诈据为财产罪,第二编为其他侵犯财产罪,根据第317-16条、第321一15条、第313-9条、第314-12条、13条、第321-12条、第322-17条、第323一6条的规定,法人对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分为勒索罪和敲诈罪两种)、诈骗罪相近似的犯罪(第313-4条)、滥用他人信任罪、隐匿出质罪或扣押物罪、弄虚作假安排元支付能力罪、窝藏脏物罪、与窝藏脏物罪相近似或类似的犯罪〈第321-7条及第321-8条),对人不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以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相威胁以及报假警罪、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负刑事责任“,几乎与自然人犯罪相同。我国新刑法规定,对法人实施一定范围(指犯罪行为〉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就其范围来说要小些。据统计,单位犯罪的共有九十六个罪名,如果把第三百九十六条分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罪两个罪名的话,就是九十七个罪名。这些单位犯罪主要分布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单位犯罪的有六十一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单位犯罪的有二十四个)中,若从属性上看,主要是经济犯罪,如受贿罪、行贿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罪、生产、销售假(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生产、销售不安全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罪、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走私罪、偷税罪、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款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特定发票罪、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

  第五,中、法在各自的刑法中对法人共同犯罪作了相应规定,。但在何为法人犯罪共同人即法人共犯和对之如何处罚方面有较大差别。法国新刑法典第121一7条明确规定“知情而故意给予帮助或协助,为准备或完成重罪或轻罪提供方便者,为重罪或轻罪之共犯(共犯complice,法文原词有同谋、勾结之意)。以赠礼、礼诺、威胁、命令、滥用权势或职权、挑动或教唆犯罪者,亦为共犯。”对这两种共犯怎样处罚呢?该刑法典第121-币条规定:“第121-7条意义上的共犯,按正犯论处(有的译为处罚)”。我国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是某些犯罪的共犯。如第三百五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黯、乙隧、三氯甲统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创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这实质上是在共同犯罪中承认个体责任与整体责任并存。

  对单位共犯怎样处罚呢?主要是“两罚制”,即对单位和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上述第三百五十条第三款即是。

  第六,中、法两国在各自的刑法中对法人犯罪都明确规定了刑罚方式,但方式不同。法国刑法典对法人的刑罚的规定非常详细具体,如前所述,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31-37条至39条之规定,对法人的刑罚有10种,罚金、解散如法人之设立即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法人被转移了经营目标而实施犯罪行为,其所犯重罪或轻罪对自然人可处五年以上监禁刑者,法人予以解散;永久性或最长5年时间,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永久性或最长5年时间,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或者关闭一家或数家机构;永久性或最长5年时间,禁止参与公共工程;永久性或最长5年时间,禁止公开募集资金;最长5年时间;禁止签发以及使用信用卡付款,但出票人为在受票人处支取或经鉴证确认之支票除外;没收用于或旨在用于实施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张贴所宣判的决定或者通过新闻报刊或任何视听传播手段公布该决定。(后9条为第131—39条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法人的罚金较高,最高定额为惩治犯罪之法律规定的对自然人罚金最高定额的5倍。如法人犯诈骗罪的,所受之刑罚为:1.依第131-38条限制规定,科处罚金;2.第313-39条所指之刑罚。第131-39条所指禁止事项是指在从事活动中或从事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活动。而我国刑法对单位的刑罚方式较为单一,只有罚金。这需要完善。

  此外,在法人犯罪未遂方面,中、法两国也有不同之处。

  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制定于1979年,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尽管我们从三个途径(即直接在刑事立法上规定法人刑事责任,在民事、行政、经济等刑事法律的刑事规范中规定法人刑事责任,通过司法解释确定法人的刑事责任)规定或确定了许多惩治单位犯罪的条文,但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刑法典同这些以整体责任为基础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因而也就无法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使整个刑法体系协调一致。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刑事责任,新的刑法采取了象法国那样的立法模式,把法人刑事责任法典化,建立了以个人责任和整体责任为基础的刑法典,增设了规定法人犯罪的总则性条款。但过于简单,应借鉴法国刑法内中的一些必要的规定,如法人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法人犯罪的范围,法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法人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法人犯罪的既遂和未遂,法人犯罪适用罚金的一般原则,法人数罪并罚的原则,法人从重、从轻处罚的一般情节,法人犯罪追诉时效。在刑法中,不再使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不科学的用语,统一使用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一词,因为法人犯罪有确切的含义,在世界上是个通用的称谓。完善法人犯罪的刑罚方法,除罚金外,应增设解散法人、没收财产、禁止从事某种职业等。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本文原载于《四川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2004年1月13日作了修改-

  参考文献

  (1)《法国刑法典》罗结诊译,高铭喧专业审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出版第7页、第23-24页

  (2)(3)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10月出版,第424页

  (4)李行:法人犯罪:一个日趋热门的话题一一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秉松,《人民检察》1994年第4期第30页

  (5)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1年4月出版,第41页

  (7)杨春洗:法人犯罪的立法完善,《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第35-36页

  (8)曹子丹、侯国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出版,第32页

  (9)新法国刑法典中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刘新奎,金邦贵校。〈《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第78页

  (10)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第175页

  (11)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2月出版,第240页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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