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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内容摘要: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的行为给方女士造成了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许某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发帖污蔑他人,被判精神赔偿

  8月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案。

  2009年7月下旬,郑州的方女士不断收到莫名其妙的骚扰短信和电话,其中不少是要求提供性服务的。更让方女士生气的是,这些打电话和发短信的人都知道方女士的姓氏。

  愤怒的方女士经调查得知,自己的手机号码被人公布在了一家网站上。在这家网站的一个板块上,有人询问郑州哪里有“小姐”,一个人在回帖中公布了方女士的手机号码和姓氏。方女士遂向郑州警方求助。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将回帖者锁定为方女士的同事许某。许某与方女士曾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因琐事曾发生过矛盾。于是,方女士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元。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的行为给方女士造成了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许某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这是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前行

  其实,在我国以往的法律实践中,并不是完全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已经有了不少判例。

  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面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意思,但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司法解释尽管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但并不是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条文中。

  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的2002年8月,从化市一钻石厂发现丢失钻石,厂方要103名员工脱衣检查,没有发现丢失的钻石。事后,该厂女工向法院起诉,每人索赔4000元,并要求厂方书面道歉。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厂方与76名女工达成协议:厂方赔偿76名女工每人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并在厂内张贴道歉声明。

  我国法律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2009年 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一公布,便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除了众多涉及公民保护的规定外,该法在第22条中特别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指出,这是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他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确实有一定难度。同时,什么是“严重精神损害”,以后司法解释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案例加以认定。在国外,也不是任何情况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是有一定的限度。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也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该法修正案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该法第三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的规定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但该法规定的“精神抚慰金”只限于行政法领域。

  精神损害赔偿,不是想要就给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遭受到了侵害,都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对此解释说,《侵权责任法》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益。如果侵害财产权益,要根据财产损失给予赔偿。同时, 王胜明认为,轻微的精神损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

  事实上,在《侵权责任法》没有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想要就给。

  据报道:有一天,李老汉领着自家的宠物狗到街上玩,一辆轿车将其宠物狗轧死。于是,李老汉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司机赔偿他5万元精神损失。因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老汉的诉求最后被法院驳回。

  前不久,因在居住的小区内与同小区的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气之下将张某的轿车门砸坏。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他修车款3万元以及1万元精神损失费。最后,法院判决王某赔偿修车款两万元,而对张某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法院则予以驳回。

  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当遗产继承

  2010年2月,郑州徐先生的好友雷某不幸在车祸中去世了。事故后,肇事司机对雷某的家人进行了赔偿,其中包括7万多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在分配雷某的遗产时,雷某的母亲和妻子对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争得厉害。雷某的母亲说她早年失去了老伴,现在又失去独子,钱该给她;可雷某的妻子说这7万元是遗产,她至少该拿6万元。于是,徐先生不解地问:这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究竟该怎么分呢?

  对此,律师胡大宽解释说,首先,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也不能视为遗产,也不能当做遗产来继承。因为,它产生于被继承人身后,不是对死者的抚慰,而是对生者的抚慰,是对与死者有着特定亲属关系的人的抚慰。同时,在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分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分割,法院往往是考虑与死者的亲缘关系、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死者的死亡对生者今后生活以及精神的影响等因素,来进行自由裁量。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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