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概念
法庭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记录。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合议庭评议笔录;当庭宣判的应记明判决主文,当事人对判决的声明。定期宣判的,应另作宣判笔录。法庭笔录应当有全体审判员、书记员的签名,以表明法庭笔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法庭笔录的内容,应当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公开方式可以由书记员当庭宣读,或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或告知当事人在闭庭后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审判员和书记员认为申请无理,不予补正的,不能更改原始记录,但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应当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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