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近年来侵权行为法中的热点问题。而对于法人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学术观点。概而言之,即否定说与肯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依据有:第一,法人不可能有精神痛苦,只有具备思维活动的自然人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第二,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可以用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来维护。在没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采用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的方式就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因侵权行为使法人人格权受损而导致的法人决策人员、职工的精神损害,只能由受害人以个人的名义而不能以法人名义提起请求权,不能以工作人员的感受作为法人的精神感受。
肯定说的主要观点为:第一,否定说的观点是错把生物上的精神损害同法律上的精神损害混为一谈。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就等于否认法人的人格,其结果必然使法人本身失去存在依据。第二,法人同自然人一样,也有自己的以自然人的思维能力和心理状态为基础的法人意志,只不过受法人支配的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实现。第三,财产损害只要求赔偿就可以消除,而补偿人格损害的财产,则只是一种使法人的人格损害尽快得到消除的手段。因而,必须予以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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