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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诉讼时效计算的思索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合理。国内外法律学说对二次欠条的性质也没有做过说明。

本文探讨了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法律性质。认为:二次欠条是指在基础法律关系上,因义务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当权利人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时,义务人没有现款可支付,经权利人同意,向权利人所写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这种欠款条实际上是一种欠款合同关系,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文探讨了二次欠条的基本分类;二次欠条与其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关系;二次欠款合同的基本特征;规范二次欠条诉讼时效的原则及具体看法。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情况,而对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往往又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应该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的关键。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说,对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司法解释已经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对于其它原因产生的二次欠条,并没有做出规定。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尊重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有利于借钱的,不利于出借人,有利于购货的,不利于售货人,总之是有利于欠款人。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还没有做出比较系统、明确和合理的规定,可以说这方面还存在着进行全面、系统规定的必要。这是完善诉讼时效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进行这方面的思索或者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对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二次欠条的基本分类

根据二次欠条产生的原因,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由于卖买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承揽合同等非借贷合同引起的二次欠条,即由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工程款、定作费用等款项而形成的;另一类是由于借贷合同引起的,即由于没有及时归还借款而形成的。当然,也不否认其他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二次欠条。

根据二次欠条产生的时间,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基本上也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产生的二次欠条,即二次欠条形成的时间仍然在诉讼时效内;另一类是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二次欠条形成的时间是在原来的诉讼时效已经过去了的情况下形成的。

这样,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基本上可分为四种:一是由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等费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而产生的二次欠条;二是由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等费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产生的二次欠条;三是由于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产生的二次欠条;四是由于没有及时归还借款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产生的二次欠条。

二、二次欠条是与其产生它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的新的欠款合同法律关系。

对二次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与二次欠条本身的法律关系的定性的认识,对于规范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二次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同二次欠条自身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是不相同的。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我国的法律学说也没有说明,外国的法律学说也没有说明,起码我是没有看到任何关于这方面的说明。也许这个问题是个小问题,微不足道,所以,没有人去关注它。但是,把二次欠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同二次欠条自身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区别开来,却是规范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二次欠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认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基本上是两大类:一类是卖买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承揽合同等非借贷合同关系;另一类是借贷合同关系。当然,也可能有其他的民事关系会产生二次欠条,如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但目前主要是上述两大类。

卖买合同等非借贷合同关系和借贷合同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同属于合同关系,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所以,二次欠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主要是合同关系,当然不排除其他法律关系。

二次欠条本身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同其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同还是不同?目前,人们普遍认为是相同的法律关系,相关司法解释也是把它们作为同其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同来看待的,我认为这是不对的。

本人认为二次欠条的产生形成了一种不同于基础法律关系的新的法律关系。二次欠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既不可能是卖买合同等非借贷法律关系,也不可能是借贷合同关系。

二次欠条虽然是在基础法律关系上产生形成的,如在卖买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借贷合同等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形成的。但是,二次欠条一般是在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形成的大部分或者部分债权债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形成的,是仅仅关于所欠的金钱履行问题。

这里,我给二次欠条下这样的定义:二次欠条是指在基础法律关系上,因义务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当权利人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时,义务人没有现款可支付,经权利人同意,向权利人所写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这种欠款条实际上是一种欠款合同关系,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法律关系。

三、二次欠款合同关系的基本特征。

1、二次欠条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新的意思表达。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关于这一点也没有必要多说,我想大家是都会同意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新的一致意思,也就不可能产生二次欠条。

2、二次欠条的形成,表明产生它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终结。

明确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在实务中,人们总是把二次欠条紧紧地同产生形成它的基础法律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对于规范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很不利。

实际上,二次欠条形成,当事人双方已经对产生形成它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一次清算,而且双方当事人都已经认同产生形成二次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对它们已经没有异义。这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志表达,应该具有法律后果,或者法律应该认同当事人双方自愿一致达到的意志约定。所以,就没有必要再去纠缠产生形成二次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再也没有必要把二次欠条同产生形成它的基础法律关系搅在一起,完全可以把二次欠条作为一种新的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来看待。二次欠条一经形成,就表明产生形成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终结,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已经形成,即欠款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3、二次欠条是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的。

虽然二次欠条的产生形成是由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引起的,但二次欠条一经形成,就与产生它的基础法律关系割断了联系,成为一种新的独立的欠款合同法律关系。

4、二次欠款合同是无偿合同。

即债权人取得自己的权利不需要偿付代价。债务人向对方支付欠款也没有回报。

5、二次欠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即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

6、二次欠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即当事人双方可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都能成立和生效。

7、二次欠款合同现在是无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范二次欠条合同。所以还是无名合同。

二次欠款合同不能属于借贷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的范畴。它同借贷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合同关系。

8、二次欠款合同不同于一次欠款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民间借款关系中,往往借款方向出借方写一张欠条,表明欠XXX多少钱。这我把它称之为一次欠款合同。这种一次欠款合同相当于借款合同或者借贷合同。它是原始的一种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所以,它的性质同二次欠款合同是有重大差别的。

四、规范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的原则。

1、尊重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在二次欠条中是怎样表达的,就按照他们的意思办,只要他们的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是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的。

而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不尊重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硬性规定二年或者多少时间的诉讼期间。这是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的。

2、有利于债权人的原则。

就是说,在规范二次欠条诉讼时效期间时,一定要向债权人倾斜,要重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而现行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更加有利于债务人。这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

3、有利于贯彻诚信原则。

有些债务人往往利用诉讼时效规范的疏漏,占空子,不想还钱,逃避债务,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规范二次欠条诉讼时效中,一定要考虑到这种情况,尽量使这些不诚信行为少得逞。

4、统一简化原则。

把由于借贷合同和卖买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承揽合同等非借贷合同关系引起的二次欠条统一起来,不要分别规范,而是要做出统一的规范。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是进行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则。在规范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中也应该贯彻这个原则。而现行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过于复杂化了。

5、符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规范二次欠条诉讼时效中,应该遵循,并且同其保持一致。

五、对二次欠条诉讼时效具体规范的意见。

1、根据上述的思考,我认为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二十年的最长时效,在这二十年中,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

2、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义务,那么,诉讼时效从何日起算?应该从债务人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即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债务人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那么,继续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因为,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已经起算的过程中才能发生。而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第一次履行义务,其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或者刚刚起算,当然也就不存在时效中断的事情。

3、如果两年的诉讼时效已经起算,其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又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又履行部分义务,才发生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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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由于借贷合同和卖买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承揽合同等非借贷合同关系引起的二次欠条统一起来,不要分别规范,而是要做出统一的规范。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是进行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则。在规范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中也应该贯彻这个原则。而现行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过于复杂化了。

  5、符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规范二次欠条诉讼时效中,应该遵循,并且同其保持一致。

  五、对二次欠条诉讼时效具体规范的意见。

  1、根据上述的思考,我认为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二十年的最长时效,在这二十年中,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

  2、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义务,那么,诉讼时效从何日起算?应该从债务人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即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债务人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那么,继续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因为,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已经起算的过程中才能发生。而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第一次履行义务,其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或者刚刚起算,当然也就不存在时效中断的事情。

  3、如果两年的诉讼时效已经起算,其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又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又履行部分义务,才发生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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