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以及怎样规范决定书呢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是指在制作具有强制性的处罚决定书时,对事实、理由、依据进行详实地阐释论证,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将法律的普遍规定同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法律预设的条件相对照的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过程。
行政处罚,处罚的是违法、违规行为。对行政执法者而言,制发行政处罚书,仅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用简单明了的几十个字,写明受处罚人的名称、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也算尽职尽责,无可厚非。但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既有知法违法的,也有违法而不知法的。知法违法,可能会计较处罚的宽严尺度;违法而不知法,则有可能惑然、愕然,以至于愤然、抵触,以至于产生敌意、抗衡。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外,一般程序、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就凭处罚决定书那寥寥几十个字,就会给人一种不够慎重、不太负责的感受,虽然也会有一些事实、依据,但是否准确、明晰与妥当,完全有可能因人而异。导致近年来行政争议不断增加。此类争议如不及时化解,消灭在萌芽状态,势必影响行政执法效率。"说理性"行政处罚书的出现,首先给人一种郑重其事的感受,其次在行政处罚文书中通过说明法理、事理和情理,表明了为什么要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理由符合了人们心中的正义感的要求,从而使正义得到了表达,更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突出问题就是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不加论证,其表现为对证据的简单罗列而不说明采信证据理由、不表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过程。二是没有针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分析推理,其表现为对相对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理睬,你辩你的,我处罚我的。三是对处罚结果及适用法律不详加说明理由。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说理,从而带来了种种弊端:首先,它背离了行政执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不利于树立政府的威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应体现"理"与"力"的结合,但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普遍表现为有"力"无"理"的结合,这背离了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要求,我们认为,处罚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只是实体法律的体现,而处罚说理则兼顾了程序公正。程序不公正,实体公正就无从谈起,不说明处罚理由,特别是不说明采纳或否定当事人的意见的理由,则当事人必将对处罚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公众对行政执法信任程度丧失。
其次,处罚决定书不说理,容易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浪费行政资源,这也是处罚执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说理,对于行政案件来说,败诉者难以心服口服,行政机关也未必理直气壮,相对人自然要将希望寄托于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同时,当事人得不到满意的说法,采取各种手段抗拒处罚的执行也就不足为奇,甚至不再走诉讼程序,直接越级上访,从而产生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浪费了行政资源、物质资源,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带来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不信任。再次,它不利于公众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容易成为滋生行政执法腐败的温床,由于处罚决定书不说理或者说的不彻底,不完全就处罚,为极少数执法人员的枉法客观上提供了便利,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推行将有助于遏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权或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 。
对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来说,管理的过程,也就是服务的过程。制发"说理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是体现"服务中实施管理,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行政要求。这样的服务,不仅体现为通过处罚,对以后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也应体现为通过处罚,让违法、违规的行为人,提高法规的知晓度和守法的自觉性。那么,借助行政处罚,用洋洋数以千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让违法、违规的行为人在接受处罚的同时,也接受一次法规教育。
因事件是特定的,对象是特定的,教育内容也是特定的,这样的普法服务应该会是针对性最强、印象最深、效果最好的。换另一个角度来说,要想杜绝枉法行为,必须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使处罚理由明朗化,促使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使行政执法人员的自律。同时,只有强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才能促使执法人员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成为高素质的人民公仆。
行政处罚决定书怎样规范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土地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听证)终结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它反映出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水平,因此,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然而现实中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其要求相比,却显得粗糙、简单、不够规范,由此导致当事人上访、起诉以至“执行难”等现象的发生。
因此,规范土地处罚决定书是一项重要而且紧迫的工作。首先,这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处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是执行的根据,它将法律的理与力通过处罚而得以实现。如果我们仅依据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如下”几项结果执行,则不符合现代依法治国的精神。
其次,是宣传说服的需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还具有宣传说服的功能。它向当事人及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处罚决定是依法作出的。既然如此,其处罚就必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说理透彻。一个好的行政处罚决定,能说服群众,使公众满意,让当事人诚服,真正树立起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权威的形象。反之,就会使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抵触情绪,致使影响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要规范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实现其价值,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树立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意义的正确认识。不仅把它看作是实施法律和宣传法制的工具,更应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二,在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样式即首部、事实、理由、结果和尾部五个组成部分的要求来写。但是,对每个具体案件切不可程式定格化、套语化,更不能照搬照抄处罚决定书样式进行填写送达,而是要根据每个案件的个体差异分别制作。一般情况,笔者认为应遵循如下规则:
1、首部。依次写明:①制作处罚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即“某某县(市)国土资源局”。②文书名称,即“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③文书编号,即“(xx)字第xx号”。④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⑤经过听证的案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所。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在姓名后加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⑥听证审理情况,即“某某非法占地(转让)一案,经当事人申请,我局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接着写明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指控方、申请听证方到会参加听证的情况。
2、事实。在土地处罚决定书中,一般应包括违法时间、地点、人物、原因、手段、情节和后果七个要素。对已经听证的案件,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应以听证会查明认定的事实为准。书写时,首先将指控方(本案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请求、争议事实以及理由表述出来,之后再写认定的事实,叙述方法一般按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同时,抓住要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
另外,认定事实的证据要有分析地进行列举,即可以在叙述过程中一并分析列举,也可以单独分段分析列举。
3、理由。理由部分应写明处罚的理由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①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简述执法机关对被处罚人的违法性质,责任以及如何处罚的看法。②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应引用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到准确、全面和具体。
4、处罚结果。它是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处罚结果应明确、具体和完整,如对非法占地建房的案件,就要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情节轻重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该拆除的应明确拆除,可不拆除的给予没收或并处罚款的都要具体完整地加以表述。
5、尾部。写明起诉、复议的权利、期间和名称以及处罚日期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可以通过起诉和复议途径来救济。因此,这部分应明确告知被处罚人的起诉、复议权利和起诉、复议的期间以及起诉法院名称和复议机关的名称。最后注明处罚日期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的公章和“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戳,涂改之处,盖上核对章。
综上,通过规范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可以有效地建立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的威信,使被罚人心悦诚服,最大限度地避免当事人上访、起诉和对执行的抵触,从而逐步改善土地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