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及行政处罚决定有哪几种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遵循的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认定当事人确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根据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情节轻重,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也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的决定,需要当场向当事人宣告;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不同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或者经听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结论及时通知当事人。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这类案件一般都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经过执法人调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或者行政机关领导人的集体讨论,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将应当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其中第四点中提到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整改规定,即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采取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