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中路67号
答辩人就申请人陈XX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8)平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原审认定上诉人上班时间为6点30分至16点30分,2007年8月26日上诉人请假提前下班。第三人在接到举证通知后所提供的彭XX、金XX、彭XX、胡XX、柴XX等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答辩人为此向顾XX、陶XX、崔XX、杨XX、彭XX、金XX所作的调查笔录予以了印证。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想要推翻答辩人所认定的事实,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但上诉人所提供的证人杨文翠在事发前,早已不在该公司上班,房东的证明除真实性不能确定外,也缺乏关联性。第三人曾经申报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经撤回,上诉人发生事故时是否在下班途中应当以事实为准,而不以雇佣双方的意志为准。
二.上诉人于18点50分左右在07省道35KM 340M(南湖区东栅街道雀幕桥村)路段由北向南横过07省道时发生交通事故。从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到东栅街道雀幕桥村事发地点约为7公里路程,而且从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到东栅街道雀幕桥村方向公交车应在路南停靠,陈XX夫妇的租房位于路北,事发时其丈夫在路南(交警队笔录显示),交通事故肇事者陈X的笔录也证实上诉人是在马路北侧要往南横穿马路时发生的事故。从时间,行程方向上判断,陈XX受伤时并非在下班回家途中,故答辩人依法作出平劳社伤定(2008)027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认定陈XX2007年8月26日所受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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