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交通惹祸刑事附带民事抵偿案
一、案情
2005年12月29日下战书4时30分许,被告人赵勇酒后驾驶江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川Q06981农用运输车与其妻刘凤兰一同从江安返回南溪,行至江安县车船渡口南岸票亭处停靠待渡。其妻刘凤兰下车后,被告人赵勇便在驾驶室位置上瞌睡。当得知车船可以过渡的动静后,被告人随即驾驶该农用运输车滑行一段间隔将车动员向河滨驶去。在下坡进程中,被告人栈炻因酒后节制力较差,采纳制动法子不力,驾车将行人代光跃、罗小平、朱永泉冲撞后驶入河中,造成被害人罗小平受伤,代光跃就地死亡,朱永泉经江安县人民医院急救无效于越日死亡。经江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员大队交通事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勇应负此次事情所有责任。
2005年1月,被告人赵勇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挂靠处事协议”,将川Q06981农用车挂靠在江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江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无邪车综合保险。2005年12月29日,朱永泉在江安县人民医院急救治疗,用去医疗费2600元。被告人赵勇的家眷付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明春、代蓉、陶明先丧葬费2000元,已付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晓刚、胡小琼丧葬费5000元,已抵偿了被害人罗小平的所有经济丧失5500元。
公诉构造指控称,被告人赵勇的举动已组成交通惹祸罪,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的划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五名原告人诉称,因为被告人赵勇的举动,造成其经济丧失,应包袱所有经济丧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全部权人,也应包袱抵偿责任,且该农用车已在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入保。诉请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哀求判令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告人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明春、代蓉、陶明先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被供养人糊口、精力安抚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213701.70元;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晓刚、胡小琼死亡赔偿费、丧葬费、急救费、精力安抚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206229.50元。
被告人赵勇对查看构造指控的犯法究竟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对告状书指控被告人赵勇的犯法究竟没故意见,但提出案发时被告人先让船送伤者登陆,本身在现场守候公安职员处理赏罚,这一举动应视为自首情节。被告人认罪立场好,且被告人及其家眷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起劲举办民事抵偿,可以酌情从轻赏罚。其署理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哀求抵偿的精力安抚金不切正当律划定,应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人赵勇不是本公司雇请的驾驶员,赵勇与本公司签署的是挂靠协议,是现实策划人,也是现实的车辆全部人,且川Q06981农用运输车已向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了圈外人责任险,应由其包袱民事抵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交公司辩称: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死者无关,只与江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贸易保险条约。且本案被告人赵勇是酒后驾驶,按照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江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签署的保险条约条款,属酒后驾驶,造成的效果,属免责范畴。故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不该包袱责任。
二、审讯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赵勇违背交通运输解决礼貌,产生重大交通事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举动,已组成交通惹祸罪。被告人赵勇及其家眷在被害人罗小平住院时代,起劲抵偿了所有医疗费和其他经济丧失5500元,并已抵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门经济丧失,认罪立场较好,可酌情从轻赏罚。因被告人赵勇的犯法举动,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丧失,应依法抵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家相只是江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不该包袱抵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诉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抵偿经济丧失,属另一法律相关,可另行告状。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正当有据的诉讼哀求,应予支持;其提出的精力侵害抵偿哀求,不属附带民事诉讼抵偿哀求范畴,不予支持;其提出的其他过高的和没有证据的抵偿哀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划定,讯断如下:被告人赵勇犯交通惹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明春、代蓉、陶明先经济丧失共计170096.10元(含已付的2000元),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晓刚、胡小琼经济丧失共计164669.50元(含已付的5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明春、代蓉、陶明先、朱晓刚、胡小琼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家相、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诉讼哀求。
一审宣判后,胡明春、代蓉、陶明先、朱晓刚、胡小琼不平提出上诉。其首要上诉来由是:(1)一审判断驳回上诉人对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诉讼哀求是错误的,本案无邪车圈外人险实质就是无邪车圈外人强制保险;(2)本案惹祸车投保了交通事情精力侵害抵偿责任险,切合民法通则和条约法的划定,应属本案抵偿范畴;(3)一审判断认定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丧失过低,讯断不公道。
二审认定究竟和证据统一审认定的究竟和证据。二审法院以为:原审被告人赵勇违背交通运输解决礼貌,产生重大交通事情致二人死亡的举动,已组成交通惹祸罪。原判认定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合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安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无邪车辆综合保险条约中包括的圈外人责任险,在投保方法、保险费、保险额、理赔方法、强制力和免赔划定等方面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梯交通安详法»所划定的圈外人责任强制险有实质性差别,是划一民事主体间的贸易保险相关,故其所涉及的保险条约相关包罗交通事情精力侵害抵偿责任险等,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畴;原判按照内地糊口斲丧程度,公道认定上诉人等治理丧葬事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经济丧失,并无不妥。二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裁判的要害,在于怎样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畴,以及保险公司可否成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抵偿主体。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凭借于刑事诉讼,受案范畴仅限于侵权侵害抵偿,即举动人因犯法(侵权)举动致使被害大家身、家产受到侵害而蒙受的物质丧失。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表明的有关划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构造、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进程中,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按照被害人某人民查看院提出的抵偿诉讼哀求,附带办来因为被告人的犯法举动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丧失而引起的侵害抵偿题目的诉讼运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罗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法律相关,个中刑事诉讼法律相关居于主导和支配的职位,而民事诉讼法律相关处于隶属和依从的职位。两个诉讼都是基于统一犯法究竟,并由此发生两个危害功效:一方面侵吞了我国刑法所掩护的社会相关,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组成了刑事犯法;另一方面又侵吞了他人的家产权和人身权,造成物质丧失,组成民法上的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通过的《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以下简称《表明》)第八十四条划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奉告因犯法举动蒙受物质丧失的被害人(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明日支属、无举动手段可能限定举动手段被害人的法定署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217号印发的《全王法院维护农村不变刑事审讯事变座谈会纪要》中划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力受到犯法举动加害和财物被犯法举动损毁而蒙受的物质丧失。2000年12月4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题目的划定》第一条划定:“因人身权力受到犯法加害而蒙受物质丧失可能财物被犯法分子破损而蒙受物质丧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不包罗条约之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发生于刑事责任,凭借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就其办理题目的性子而言,是经济抵偿题目,和民事诉讼中的侵害抵偿是一样的,属于民事诉讼性子。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非凡的民事诉讼,和一样平常的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区别,由于这种抵偿是由犯法举动所引起,被害人的物质丧失是由被告人的犯法举动直接造成的,即举动人的犯法举动与被害人所蒙受的物质丧失之间必需存在因果相关,存在着内涵的接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提起,办理的是犯法(侵权)侵害抵偿题目,而非条约纠纷激发的抵偿题目。条约纠纷与被害人蒙受的人身、家产等物质丧失并无法律上的因果相关,故条约之诉被解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之外。本案江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对本案事情车辆于2005年向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圈外人综合责任险,通达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组成保险条约相关,性子上属于贸易保险,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梯交通安详法》第十七条所称“强制圈外人责任保险”和国务院《无邪车交通事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所称的“交强险”。2006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浙江省产生的一路阶梯交通事情侵害抵偿纠纷案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式函复,也明晰了2006年7月1日早年投保的圈外人责任险的性子为贸易保险,指出“交通事情侵害抵偿纠纷产生后,该当依照保险条约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包袱的抵偿责任”。因此,本案当事人就保险条约激发的抵偿纠纷,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畴。
第三,保险公司不是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抵偿主体。
交通惹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系侵权之诉,当事人两边是犯法(侵权)抵偿法律相关。按照《表明》第八十六条划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抵偿责任的人包罗五类主体:(一)刑事被告人(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配合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极刑的罪犯的遗产担任人;(四)配合犯法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担任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法举动依法该当包袱民事抵偿责任的单元和个人。《表明》第八十六条第(五)项是对第(一)项至第(四)项划定之外的归纳综合,现实上是一种兜底式的划定。其他单元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法举动要包袱民事抵偿责任,必需有明晰的法律依据,才使被告人的犯法举动所造成的物质丧失由其他单元和个人包袱,如招聘、监护、署理、附属相关等。而本案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通达公司之间只存在保险条约法律相关,保险公司不是交通惹祸犯法(侵权)举动人和责任人,我国今朝也无法律划定贸易保险条约中的保险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法举动包袱民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是交通惹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是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抵偿主体。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限于侵权侵害抵偿,不包罗条约纠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明春等五人在交通惹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请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包袱民事抵偿责任,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畴,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明春等五人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连系家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诉讼哀求。本案一、二审裁判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