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受侵犯怎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面第三种或者第四种办法处理。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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