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交涉用)
律 师 函
( )鄂 律函第 号
:
AA律师事务所接受B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 与bb委托经营协议书合作之事项,致函如下:
一、2009年11月16日贵台与bb签订》。
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上述法律,本律师认为,行中。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三、据悉,,特书面正告 :
1、
委托人(盖章):
AA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〇世间 年 月 日
回 执
收到(签字):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
了解更多有关合同范本常识,请点击:合同范本首页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