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九华、周桃玲盗窃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九华,男,26岁(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横埠镇横山职高宿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桃玲(假名:李常凤),女,24岁(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横埠镇横山村周院组47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九华、周桃玲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九华、周桃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九华与周桃玲系夫妻关系。二人经预谋后,于2006年9月3日凌晨5时许,周九华负责望风,周桃玲潜入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48号院内,入室盗窃被害人徐建忠的英华OK牌小灵通手机和余成凤的诺基亚牌6070型手机各1部,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420元。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交道口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传唤到所。赃物已起获并部分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九华、周桃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建忠、余成凤的陈述,证人李祥国、王国青、张士海、王微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交道口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工作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发票、诺基亚移动电话保修卡,北京金满堂招待所旅客临时户口申报表,电话记录、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及枞阳县公安局横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九华、周桃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九华、周桃玲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九华、周桃玲自愿认罪,所窃财物已追缴,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周九华、周桃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九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3日起至2007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桃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3日起至2007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英华OK牌小灵通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徐建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曹 兵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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