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起诉乌兰察布市工商局不作为)
原告:集宁区商贸信息公司,经理:蔚儒,地址:集宁区解放路41号大众招待所
被告:乌兰察布市工商局,负责人: 地址:集宁新区
第三人:集宁宝辰食品有限公司,经理: 地址:民事上诉状范文。集宁区怀远大街62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第三人的多次违法行为一直未作处理至今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依法作为,彻底处理,并责令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7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16日我方收到市中院寄来的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见证据1和2及3和4、裁定书和信封及高院判决书和申请书),才知道第三人“因经营不善,已于2004年停产,学会刑事上诉状。全部资产于2007年5月25日 被集宁区法院以115万元的价格整体拍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完全是由于被告违反公司法第225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三)项及第33条,未在2004年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未能及时依法清算造成的。给我方造成的损失,不单是这80多万元,而是我公司购买其一半房产即评估价格的一半175万元(见证据5和3及6、购房合同和高院判决书及价格鉴定书)。
另外,第三人还存在抽逃出资至少51万元和将资金借给赵林十几万的问题(见证据7和8及9、股东闫明华自述笔录和该公司注册时股东出资资料及2000年至今的财务账目),被告也没有处理过,违反了公司法第209条和第214条。
由上可知,该公司实际上在2001年前就出了问题,几名大股东抽逃了出资,已经资不抵债,为什么此后还能通过年检?这完全是被告严重失职造成的(见证据10、该公司2000年至今的年检资料)。
请求公正判决,支持诉请。
此致
集宁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集宁区商贸信息公司
附:证据6份共20页和调取证据6、8、9、10共4份申请书。
2012年3月9日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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