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未成年人故意伤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志勇,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洋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其实离婚起诉状。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解天伦,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古阳镇热留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扈支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县岳阳镇九倾垣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杰、刘洋洋、解天伦、扈支刚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杰、刘洋洋、解天伦、扈支刚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杰、刘洋洋、解天伦、扈支刚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告人、郑福建、卫凯杰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福建重伤害、卫凯杰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古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原告在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天,住院期间先后在临汾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开发区新立医院、临汾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杰、刘洋洋、解天伦、扈支刚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杰、刘洋洋、解天伦、扈支刚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志勇
2010年4月10日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