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
北京 北京  | 
天津 天津  | 
河北 石家庄  |  唐山  |  秦皇岛  |  邯郸  |  邢台  |  保定  |  张家口  |  承德  |  沧州  |  廊坊  |  衡水  | 
山西 太原  |  大同  |  阳泉  |  长治  |  晋城  |  朔州  |  忻州  |  吕梁  |  晋中  |  临汾  |  运城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包头  |  乌海  |  赤峰  |  呼伦贝尔盟  |  兴安盟  |  哲里木盟  |  锡林郭勒盟  |  乌兰察布盟  |  伊克昭盟  |  巴彦淖尔盟  |  阿拉善盟  | 
辽宁 沈阳  |  大连  |  鞍山  |  抚顺  |  本溪  |  丹东  |  锦州  |  营口  |  阜新  |  辽阳  |  盘锦  |  铁岭  |  朝阳  |  葫芦岛  | 
吉林 长春  |  吉林  |  四平  |  辽源  |  通化  |  白山  |  松原  |  白城  |  延边朝  | 
黑龙江 哈尔滨  |  齐齐哈尔  |  鸡西  |  鹤岗  |  双鸭山  |  大庆  |  伊春  |  佳木斯  |  七台河  |  牡丹江  |  黑河  |  绥化  |  大兴安岭  | 
上海 上海  | 
江苏 南京  |  无锡  |  徐州  |  常州  |  苏州  |  南通  |  连云港  |  淮阴  |  盐城  |  扬州  |  镇江  |  泰州  |  宿迁  | 
浙江 杭州  |  宁波  |  温州  |  嘉兴  |  湖州  |  绍兴  |  金华  |  衢州  |  舟山  |  台州  |  丽水  | 
安徽 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淮北  |  铜陵  |  安庆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宿州  |  六安  |  宣城  |  巢湖  |  池州  | 
福建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三明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龙岩  |  宁德  | 
江西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山东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莱芜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荷泽  | 
河南 郑州  |  开封  |  洛阳  |  平顶山  |  安阳  |  鹤壁  |  新乡  |  焦作  |  濮阳  |  许昌  |  漯河  |  三门峡  |  南阳  |  商丘  |  信阳  |  周口  |  驻马店  | 
湖北 武汉  |  黄石  |  十堰  |  宜昌  |  襄樊  |  鄂州  |  荆门  |  孝感  |  荆州  |  黄冈  |  咸宁  |  恩施  |  直辖县  | 
湖南 长沙  |  株洲  |  湘潭  |  衡阳  |  邵阳  |  岳阳  |  常德  |  张家界  |  益阳  |  郴州  |  永州  |  怀化  |  娄底  |  湘西  | 
广东 广州  |  韶关  |  深圳  |  珠海  |  汕头  |  佛山  |  江门  |  湛江  |  茂名  |  肇庆  |  惠州  |  梅州  |  汕尾  |  河源  |  阳江  |  清远  |  东莞  |  中山  |  潮州  |  揭阳  |  云浮  | 
广西 南宁  |  柳州  |  桂林  |  梧州  |  北海  |  防城港  |  钦州  |  贵港  |  玉林  |  南宁  |  柳州  |  贺州  |  百色  |  河池  | 
海南 海口  |  三亚  | 
重庆 重庆  | 
四川 成都  |  自贡  |  攀枝花  |  泸州  |  德阳  |  绵阳  |  广元  |  遂宁  |  内江  |  乐山  |  南充  |  宜宾  |  广安  |  达川  |  雅安  |  阿坝  |  甘孜  |  凉山  |  巴中  |  眉山  |  资阳  | 
贵州 贵阳  |  六盘水  |  遵义  |  铜仁  |  黔西南  |  毕节  |  安顺  |  黔东南  |  黔南  | 
云南 昆明  |  曲靖  |  玉溪  |  昭通  |  楚雄  |  红河  |  文山  |  思茅  |  西双版纳  |  大理  |  保山  |  德宏  |  丽江  |  怒江  |  迪庆  |  临沧  | 
西藏 拉萨  |  昌都  |  山南  |  日喀则  |  那曲  |  阿里  |  林芝  | 
陕西 西安  |  铜川  |  宝鸡  |  咸阳  |  渭南  |  延安  |  汉中  |  安康  |  商洛  |  榆林  | 
甘肃 兰州  |  嘉峪关  |  金昌  |  白银  |  天水  |  酒泉  |  张掖  |  武威  |  定西  |  陇南  |  平凉  |  庆阳  |  临夏  |  甘南  | 
青海 西宁  |  海东  |  海北  |  黄南  |  海南  |  果洛  |  玉树  |  海西  | 
宁夏 银川  |  石嘴山  |  吴忠  |  固原  | 
新疆 乌鲁木齐  |  克拉玛依  |  吐鲁番  |  哈密  |  昌吉  |  博尔塔拉  |  巴音郭楞  |  阿克苏  |  克孜勒苏  |  喀什  |  和田  |  伊犁  |  伊犁  |  塔城  |  阿勒泰  |  直辖市  | 
台湾 台湾  | 
香港 香港  | 
进入 >> 查看300个城市
您的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 > 公司知识 > 公司权利能力 > 公司权利能力探讨 > 正文

公司权利能力探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与社会是共生共荣的关系。公司是社会发展的保障;社会则是公司的生存环境,没有一个好的环境,公司将难以长久存续。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每个公司,无论种类,也无论大小,都必须善尽一定的社会义务。基于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在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上,法律却做了区别对待,设置了不尽相同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对其他公司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在职工参与问题上,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公司的规定也是大为不同的。此种情形,在其他法律中亦大量存在。在社会责任承担上法律为什么要厚此薄彼?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公司在社会责任承担上是存在巨大差异的。也有学者研究后发现,只要是公司组织皆应负社会责任,大规模之股份有限公司应负较大之社会责任。 [1]大公司为何应负较大的社会责任?不同的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上为什么会存在差异呢?对此问题,学界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和重视。这一理论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积极性及实效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公司应否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学界历来存在很大争议。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却仍有颇大争议。依法学界通说,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 [2]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基本持相同观点,如我国2002年1月7日施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就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系指“义务”,这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是一个无可置辩的定论。[3]因此,适用“公司社会义务”这一概念实际上更为准确和严谨。但鉴于在英语和日语中,“公司社会责任”使用频率较高,故我国学者习惯于使用“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4]本文亦沿用这一习惯用法。

  公司社会责任包含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此乃法定化的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义务;二是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此乃尚未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保障其实施的义务。前者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义务,后者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义务,两者的有机结合就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完整内涵。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是除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其主要涉及员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社区和社会公众等。当然,对于不同的公司,受其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及程度是不尽相同的。譬如,在ISO26000中,社会责任核心主题包括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行实践、消费者以及社区参与和发展等七个方面。对于不同的组织,其社会责任活动可能并不完全包含上述所有七个方面,可以是其中某一或某几方面。即使是同一主题,对于不同的组织,由于各自的性质、规模、运行等情况不同,组织的社会责任活动也将可能存在一定或较大差异,为此,组织的社会责任活动必须紧密结合组织的实际。 [5]可见,公司在社会责任承担上是存在差异的。

  二、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差异性之法理探析

  实践中不同的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及效果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别,人们对不同公司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预期也存在着巨大差别。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究其原因,在于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尽相同的,具体而言,公司的具体权利能力存在着很大差别。正如有学者所言,从功能与作用的角度来看,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判断公司是否享有某种特定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的首要标准。[6]公司应否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权利能力的强弱。公司具体权利能力的不同是由公司的法人性所决定的,作为法律的拟制体,公司因其成立时及经营中诸如经营范围的不同而致使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大不相同。而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因此,公司在义务承担方面也就相应存在着巨大差别。

  根据学界的通说,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但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7]对此,有学者认为,这种把权利能力与人格等同并且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平等的观点是错误的。[8]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权利能力的分层理论。该理论认为,权利能力分为抽象权利能力和具体权利能力,前者赋予法人以主体地位,后者限定法人的具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法人的抽象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一样是相同的,只有在法人的具体权利能力上才会存在着差别。[9]笔者赞同分层理论的观点。因为分层理论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更具实用性。分层理论既兼顾了民事主体资格平等这一现代私法理念,又很好地解释了法人具体权利范围不同之深层原因。其实,坚持通说的学者也把民事权利能力划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并进而认为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是指特别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 [10]可见,民事权利能力分层理论具有巨大的生命力和因应性。

  所谓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民商事权利与承担民商事义务的资格。 [11]根据分层理论,公司的权利能力可分为抽象的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权利能力。[12]前者指公司作为法人的法律资格,后者指公司具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民事权利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与自然人是一样的。但是,公司因其目的及法律规定的不同,其权利义务的范围是不尽相同的,即公司的具体权利能力是不尽相同的。正如有学者所言,公司的权利能力在不同公司之间是不均等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因公司性质、公司目的、公司所在行业以及各自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大一些,有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小一些,有的公司的权利能力的范围广些,而有的公司的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窄一些。[13]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谓的权利能力实质上应是公司的具体权利能力。公司的具体权利能力具有伸缩性,国家法律的修改或者是公司本身通过法定程序对自身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都会导致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范围或义务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换句话说,不同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是存在着很大差异的。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一项义务也不例外,即不同公司在社会责任承担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的抽象权利能力即法律资格是相同的,具有平等性与一致性,因此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一项社会义务,任何公司都应承担。但是,公司的具体权利能力的不同,又使得公司在社会责任的承担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三、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差异性分析

  探寻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起源,其兴起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在于,大公司的出现和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14]虽然,公司社会责任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其产生之初的大公司,而是普遍应用于所有公司,但其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对我们今天理解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仍然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公司的大小以及两权分离程度的强弱决定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时的差异性。具体来说,影响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大小

  关于公司规模大小与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关系,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基本上都持同样的观点,即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其规模大小有着密切的联系。刘俊海教授认为,一个民商事法律主体的社会义务与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影响成正比。社会影响越大,社会义务越多;反之亦然。公司社会责任应当与公司力量的规模紧密挂起钩来。[15]张维迎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取决于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公民意识和对社区建设的参与程度。随着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一个企业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会越来越大。[16]我国商事立法实践中已经注意到大小公司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并为之设置了不同的社会责任。如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都给上市公司设定了很高的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义务,而对有限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则没有设置很高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在判断某一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时,其实际承受能力应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考量因素。对于一个刚刚成立的公司我们不能给予太多的社会责任期待,实际上它也没有能力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快速健康的发展才是其主要任务。而对于一个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大公司来说,由其财产的公共性、企业所有的公共性、利害关系的社会性以及企业利润的社会性等 [17]特点所决定,大公司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简言之,公司的大小是判断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由于小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出现彻底的分离,其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较少,如有的小公司在创业初期根本没有雇佣员工。因此,对小公司不应当有过多的社会责任期待,只要其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时遵循了最低限度的法定义务,就算履行了社会责任。[18]而大公司则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一个小公司能够发展成为社会化的大公司除了公司自身的商业才能及股东的贡献外还有员工、消费者、债权人的特殊投入以及社区的大力支持和政府的重点扶持等因素的贡献。大公司大都属于社会型公司,具有巨大的开放性,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比较广泛,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力也更大。在任何一个国家,大公司因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往往受到政府和社会实质性的特别保护和优待。譬如,大公司可以获得个人和中小企业所难以享受的金融上的强大支援和税制上的过多的优惠。同时,大公司在商品价格及利润的决定等问题上往往也能得到更多政策性的保护。大公司所获得的保护和扶持以及由此而获得的利润和规模的日渐壮大,是以一般公众的忍耐及让步为前提的。基于此,人们对社会型的大公司提出了更多的社会责任期待。同时,大公司经过长期的发展,一般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政治优势,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也强一些,其承担的方式也很多。再者,一个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要想持久生存并获得大力发展,其社会形象的好坏起着关键作用。而这种社会形象的获得远远超过了法律的最低要求它更多地包括了道德因素。因此,大公司在履行法定化的社会责任之外,还应当积极承担道德义务这一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2.公司的经营范围

  各个公司由于其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范围的不同,致使其具体权利能力存在着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性决定,公司只能取得与其宗旨和章程所规定的任务相一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简言之,公司只能承担与其具体权利能力相一致的义务。所以,公司经营范围及其业务活动范围的不同,使得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存在着巨大差异。

  虽然理论界关于公司经营范围与权利能力的关系尚无定论,但公司以从事其章程中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为常业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目前需要行政审批的许可经营有煤炭开采、保险业等100多个项目。[19]在我国从事这些许可经营项目,必须首先获得批准。[20]因此,在没有变更经营范围之前,其他任何一个公司不能直接从事这种经营,而这种公司也只能主要以批准的项目为主营业务。换言之,从事这些特殊经营的公司的具体民商事权利能力主要局限于核定的经营范围。而权利能力的不同也必然导致公司在承担具体社会责任时的差异性。正如有学者所言,商主体的注意义务与其所从事特定的营业类型密切相关。责任的范围亦局限在特定领域之内,不会造成商主体注意义务的无限性,不至于给商主体带来太大的不利。相反,却可以敦促商主体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行为。[21]

  再者,不同的经营范围或业务活动范围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不同公司所可能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也是不尽相同的。譬如,劳动密集型公司对员工的责任就突出些,环境污染型公司所负的环境责任就多一些,而银行、保险等金融公司对国家及社会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则应负更多的责任。另外,不同的行业一般拥有不同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甚至履行更高标准就成为公司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

  在论及经营范围对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影响时,有一个与此密切相关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公司的垄断程度对社会责任承担的影响。在我国,有些领域被个别公司垄断性经营,如铁路、航空、邮电、通信等领域,基本上处于垄断经营。这些垄断经营、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公司,因其享受了国家特殊的垄断利益和政策关照,同时也大都关系国计民生,因此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可见,公司的大小及经营范围的不同是影响其社会责任承担差异性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因素也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产生一定影响。譬如,是否是国有企业,是否是跨国公司等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应比普通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国有企业一般承载着巨大的社会功能,如铁路,水电、交通运输、国防安全等等。同时,我国国有企业的员工还具有主人翁的身份,其虽然不是股东,但在某种意义上却是国家股东这一特定主体的主人,因此在国有企业中需要有职工参与制度。对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必须有职工代表,并且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公司法则没有强制规定。另外,国有公司享有国家的特殊资源和政策优惠措施,权利和利益是对等的,相应的也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当然,公司社会责任与过去的“企业办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国有企业的本质毕竟是商事主体,原本属于政府的责任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强加给企业。否则,就是历史的倒退。一般来讲,跨国公司也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跨国公司的社会影响力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一定国度。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一般都比较强,影响范围比较广。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拥有更加多样化的选择,如采购商品时优先考虑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公司的产品等等。当然,以上因素不是相互割裂的,在判定一个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时应当综合起来加以考虑。

  四、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差异性理论之实践意义

  (一)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立法时对不同公司应有所区别

  营利性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很难自动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法律的引导和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促使其履行社会责任。但是,在立法时,应当区别对待。法律只有充分尊重大小公司差异性的客观现实,才能配置好法律资源,进而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具体来说,公司社会责任在具体承担时应当有所区别,不能将对大公司、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也一视同仁地强加给所有的公司,尤其是中小公司。今后,我国立法在引进诸如职工参与制度以及经营判断法则方面应继续坚持在社会责任方面差别立法的模式。再者,经营范围对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存在巨大影响,而经营范围所涉及的活动由众多的其他法律来规定。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不能只由公司法“包打天下”,需要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设置配套规定,以保证公司社会责任的全面履行。

  对于那些阻碍社会责任推进的法律必须及时修改完善。诸如近年来频发的公司违法排污现象,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公司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宁愿受罚也不治理污水。这说明我们法律的制裁力度不够,虽然惩罚不是目的,但是,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出来以前,适时修改法律加大打击力度应该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二)公司应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履行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矿难、食品卫生安全等社会事件频发,并不是因为我国目前公司实施社会责任没有法律框架的约束,无法可依。有机构在查阅我国200多部法律后发现,其中这每一部法律都十分具体地涉及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不同内容,如商业责任、职工权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责任、社区责任等等,由此构成了一个企业在中国合法经营运作和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22]既然有了相关的法律,为什么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不尽人意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利益驱动下很多公司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律没有得到有效运行。

[责任编辑:zsj]
了解更多有关公司法常识,请点击:公司法首页
发表我的评论
0/5000字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