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本(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上诉状)
上诉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县*镇*村,系死者赵某之父。
上诉人: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县*镇*村,系死者赵某之母。
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区*号*栋*单元。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月*日作出的(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剩余赔偿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支付违约金7万元(大写柒万元整);
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债务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限张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
由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严重不公,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未违约,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张某应付上诉人35万元,第一次付款l5万元,付款日期为2010年6月7日,余款分二次付清。协议签定后,张某不履行第一次付款15万元(6月7日付)的义务,经上诉人多次追讨,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赔偿款。为此,上诉人于2010年6月1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张某支付第一期赔偿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2010年6月12日法院做出(2010)*民初字第*号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张某立即支付上诉人安埋死者等费用15万元。
张某没有在2010年6月7日支付第一期赔偿款15万元,该款项是上诉人向法院提出诉求后经强制执行取得的。张某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已严重违约,一审法院居然认定张某未违约,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张某支付给上诉人赵某某的4.8万元工程款作为赔偿款,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严重错误。
一审判决书第2页"经审理查明"部分称:"加上被告在事故前给付原告的4.8万元,被告共给付原告赔偿款19.8万元。"一审法院已认定该4.8万元系张某在事故发生前给付赵某某的,则该款项的性质不可能是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已当庭确认该款项系工程款。事故发生后、法院开庭前,张某从来未给赵某某说过该4.8万元作为赔偿款,只是在开庭时,张某提出该4.8万元作为赔偿款。对张某的该主张,赵某某不予认可;本案其他上诉人高某某也当庭表示坚决反对。由于工程款和赔偿款属于不同性质的款项,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抵扣的情况下,法院违背当事人意愿将不同性质款项混为一谈、并直接进行抵扣,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毫无法律依据。学习上诉状样本。
三、一审法院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严重违法。
上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张某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万元。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限被告张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一审法院关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元"的判决不合法,原因在于:从法理上看,法院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判决,要么支持原告诉求,要么驳回。一审时张某并未提出反诉,而上诉人不同意将张某支付给赵某某的4.8万元工程款作为赔偿款,在该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将4.8万元工程款抵扣赔偿款,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四、上诉人一审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7万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20万元,该诉求合理合法。
张某逾期支付第一笔赔偿款已严重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7万元。此外,上诉人要求张某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具有法律依据,理由是:
首先,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虽然对后两笔赔偿款的支付时间作出了约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对于债务人严重违约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
由于《合同法》未对赔偿协议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本案赔偿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的类似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张某未支付到期债务的金额已远远超过总金额的五分之一,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全部赔偿款。
其次,《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对借款合同而言,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尽管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贷款人都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即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附期限的合同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上诉人要求张某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具有法律依据。
再次,从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附期限合同中对于债务人违约的,法院可依法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
对于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的,法院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义务的案例较多,一审时上诉人选择两起案例供法院参考。一是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判决,二是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在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判决。两起案件的案由不同,但是都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对于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法院都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这两起案例证明,尽管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债务人严重违约或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判决其提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能体现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原则。
五、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一审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只字不提,明显是偏袒张某。
上诉人及代理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反复强调虽然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债务人严重违约或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还提供了其他法院的类似判例。然而,对于上诉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根本不予评判、不在判决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而是采取完全回避的方式。一审法院的做法,缺乏基本的公平公正,不可能让群众信服。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明显不公,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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