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在中国的实施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第一,国家干预原则是检察机关支持民事公诉的理论依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并非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全盘干预,而且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适当干预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③民事纠纷是私权纠纷,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由处分其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但自由处分原则不是绝对的,其要与国家适当干预原则相适应。根据国家干预原则,国家和社会有权对某些民事案件享有依法提起诉讼进行干预的权利,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均应如此。我国也不例外,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并赋予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自由处分的权利,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国家对民事领域的适当干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处分行为合法地进行有限的干预也是其维护整个私法关系的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我国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正是在这一原则下应运而生的。
第二,检察机关支持民事公诉是监督权的具体表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享有民事公诉权并不是对具体国家事务的"干预",也非通过个别的特殊类型的案件对法院的审判进行"干预",相反却正是行使国家监督权的具体表现。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肩负着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重任,如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就应该是对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其中自然也应包括对民事纠纷的监督。但笔者认为,对民事纠纷的法律监督也不能仅局限于单一滞后的"事后监督"--检察机关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诉讼提起抗诉,而且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又与民事诉讼本身的私权纠纷性质相违背,在实践中其适用与执行的状况也非常不乐观。就全面法律监督职能而言,民事纠纷的起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同样是最重要的法律监督方式之一。
第三,检察机关支持民事公诉是检察权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检察功能日益丰富已成为世界各国司法体制发展的一般趋势,同时我国检察机关公益代表的立法确认,以及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近年来公益诉讼探索等方面所积累的经验,特别是社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的认同, 确认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是适当的。在公益诉讼涉及的利益群体较为广泛而单个起诉主体力量薄弱而被诉主体具有强势性,起诉机制受阻,或国家自身利益受损,诉讼无特定原告或无人起诉等情形下,国家公权适时介入,以自身力量和优势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必需。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参与诉讼,不仅能使违法行为处于严密的监督和有效遏制之下,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起诉标准的统一公正,避免私人起诉可能产生的保护和滥诉弊端,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因而,检察机关行使公益民事诉讼权力,既符合现代各国检察机关的发展趋势,也是弥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需要。
第四,检察机关支持民事公诉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公益的非法侵害支持起诉提供司法救济也并非无任何法律依据,尤其是在某些案件中忽视被害人的权益不给予保护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更加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