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能否准许原告撤诉
【案情】
某包装公司与某陶瓷公司长期通过传真方式,进行贸易往来。2011年8月,双方经结算,包装公司需向陶瓷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但包装公司一直拖延支付。陶瓷公司遂向本县A法院起诉要求包装公司支付货款。包装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包装公司所在地的B法院审理,A法院审查后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包装公司对裁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原告陶瓷公司向A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A县法院应当裁定准予原告撤诉,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处理。理由是: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基于原告的起诉而产生,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基础缺失,被告提出上诉没有实际意义,同时,由一审直接作出准许裁定还能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二种意见认为,A县法院应待二审法院就包装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如果二审法院裁定A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那么A法院有权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否则由最终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法院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是实质上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要以法院具有管辖权为前提。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前,有权管辖的法院尚未确定,此时一审法院对案件实体的审判权处于冻结状态,不能对案件进行裁判。因此,此时一审法院无权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2、鉴于实践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看作是对原告起诉权的一种限制,此时被告的心理是希望二审法院明确告知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从有利于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角度出发,应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由最终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否则将无故剥夺被告的程序上诉权。
3、虽然原告撤诉会减轻本次起诉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原告撤回起诉不能排除下次重新起诉的可能,到时案件还是要经过同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程序,反而更容易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同时,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作为一种程序上诉权,相对来讲容易处理,且审理期限也不会很长,因此,从最大化利益角度看,由二审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裁定后,再由具有管辖权法院裁定是否准予原告撤诉的处理方式,更不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综上,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的,应待二审法院对被告的程序上诉作出终审裁定后,由最终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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