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服装企业在沪受到不公正审理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全国法院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意见》虽针对行政审判,但在民商事审判中同样,甚至更加应当引起重视——毕竟,金融危机引发的矛盾主要还是集中在经济领域,集中体现在民商事诉讼中。
而近日在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三方合同纠纷案件颇具有典型代表意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偏袒偏信,借口金融危机实施地方保护,致使该服装企业遭到流动资金被冻结,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不公正待遇。
根据案情,浙江绍兴新冠中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盟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7日签订《意向书》。《意向书》中除对拟定作的衬衫的数量、暂定价格、价款支付等事项作出约定外,还明确约定了佣金收取条件和计算方法。同年3月2日,经盟雅介绍,上海汉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冠中签订《合同》,约定新冠中为其加工服装125760件,总的加工款4150080元。新冠中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汉森公司一直未告知交货地点,亦仅支付了30%的预付款,余款至今未付。2007年12月12日,新冠中起诉汉森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提走全部衬衫并支付余款计2905080元。
庭审过程中,一审长宁法院在新冠中未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追加盟雅公司作为被告,新冠中在首次开庭时才知有两个被告,对此,新冠中提出异议并要求主审法官回避,一审法院对新冠中的意见未予理睬。盟雅在其被追加为被告后,即向新冠中提出反诉,要求其返还预付款1245000元并赔偿损失21000元。
新冠中认为其与汉森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汉森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新冠中认为其与盟雅之间系居间关系,盟雅反诉新冠中返还预付款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新冠中公司与汉森公司、盟雅公司三方为外贸代理合同关系,汉森公司在系争合同中属显名代理人的地位,据此认为盟雅公司为实际定作人,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新冠中需向盟雅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并判决新冠中公司败诉。
据法律专家介绍,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新冠中遭受了极其不公正的司法待遇。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非一审判决所指的外贸代理合同关系,无论是从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履行均不具备外贸代理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相反,新冠中与盟雅之间有意向书披露的居间法律关系,且有佣金的实际交付行为;另外,新冠中与汉森公司之间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同时,就本案所涉的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在未经原告同意,亦不具备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直接追加盟雅公司为本案被告,且至开庭前均未告知原告追加被告之事,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
另外,一审法院委托不具备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也是违反程序法的。
新冠中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而二审上海市一中院在收到申请书后近4个月,至今仍无结果。而新冠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二审法院至今未予同意,新冠中的合法权益面临再次被侵犯的危险。目前,新冠中130多万元流动资金已被法院冻结长达两年多时间。
据了解,长宁法院在冻结新冠中银行账户的过程中,也明显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但长宁法院每次续冻均为六个月。目前,新冠中因资金周转严重困难,这家当地曾经的利税大户,生产经营已陷入重大困境,厂里400多名工人无活可干。另因经济危机带来的外贸风险和额外遭致过高的诉讼风险,这家昔日主要依赖外贸出口的加工企业,已不敢轻易再接外贸订单,而国内市场也很不乐观。
记者电话采访了新冠中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员对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的公正立场表示极大质疑,称另两方汉森和盟雅的公司主要营业地均为上海长宁区,长宁法院的不公判决有明显的司法地方保护痕迹,给人的想象空间很大,希望正在二审的上海一中院能真正发挥审级监督作用,彻底抛弃狭隘的地方主义,不判“人情案”,不判“关系案”。还称,该案一审判决在当地纺织加工业内引起了不小震动,有的企业主甚至表示,交易和诉讼风险太高了,以后对待外贸订单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