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土地登记行政诉讼纠纷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代理人,代为诉讼。受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开展了调查,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 依据事实和法律除起诉书的理由外,补充一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对“德国用(2010)第228号”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颁发“德国用(2013)第19号”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某公司转让给某的土地,西侧墙外规划控制界址前后不一,界点向北被发生位移,土地的位置发生变化,使得工业用地变成医疗慈善用地,很明显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发生了变化,那么规划条件也应发生变化,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转让过程中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某公司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将其转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因此某市人民政府就“德国用(2010)第228号 ”土地使用权权利人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违法。 政府有关部门在没有获得土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颁发土地权属证明,依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二、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在申请土地产权证书时,原告某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某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和宗地图,双方应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由于双方不是专业的机构,加上专业知识的匮乏和经验的欠缺,提供的材料有可能存在瑕疵, 被告有义务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而被告在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进行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变更登记并颁发土地产权证书属不尽职的行为。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无效。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于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