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患者选择权是什么?
医疗纠纷中患者一方对因医疗过失产生损害的,有权选择要求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是医疗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医疗活动中,患方有权要求医方按照医疗科学和行业惯例、规定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对就诊人诊断、治疗、护理;医方有向患方索取相应的医疗费用的权利,故医患双方之间存在互为对等给付的义务,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医方未履行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医方负专家之注意义务,如违反此注意义务,并产生损害结果,对患方负有侵权责任。此时,便产生医疗过失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实际上医疗纠纷中,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指向为同一事物,即医方未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故医疗纠纷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但不排除当事人选择合同之诉。
国际上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立法主要有三种,禁止竞合、允许竞合、限制竞合。《合同法》第122条及民事办案要件总则均采用限制竞合的做法,医疗纠纷中因医疗过失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同样采用限制竞合论,主要原因是由于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在案件管辖、诉讼时效、举证责任、责任承担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受害人提起何种之诉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会产生重大影响。禁止竞合理论承认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这无疑剥夺了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的可能。允许竞合不加限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给予了当事人投机的机会,增加了法院的讼累。本着平衡当事人利益和减轻法院的讼累,防止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两次诉讼,限制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采用限制竞合是较为合理的。
患方经选择确定以其中一个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后,不得在诉讼终结后再以另一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但允许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请求权基础。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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