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都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7号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如下,下面本文详细介绍。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在地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地区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地区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地区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地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其他规定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以上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