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货物价值110%赔偿的铁路货物运输的合同纠纷
2000年11月21日,力富公司将木箱包装的ICP发射光谱仪运到香港中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旅)指定的货场后,香港中旅出具了送货通知单。11月27日该公司向力富公司开具香港中旅为代理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深公司)为承保人的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保单,保价货物价值为港币1304434.56元,力富公司向香港中旅支付运费港币6280.20元。随后香港中旅安排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予以施封后起运。货物运抵成都东站后发现货物主机外包装木箱破损,经检验内装货物变形残损,显为受外力强烈撞击所致。我代理力富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3月7日分别向广深公司及香港中旅提出索赔,均遭拒绝后遂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深公司及香港中旅赔偿力富公司保价货物损失港币1304434.56元、利息港币35100元,赔偿运费港币6286.20元,入境检验检疫费人民币2118元,仓储保管费人民币3000元,差旅费人民币7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
一、广深公司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力富公司货物损失港币1304434.56元及利息。
二、广深公司赔偿力富公司仓储保管费港币1620元。
三、现存放在深圳福田保税区仁瑞仓库内的ICP发射光谱仪由广深公司处理,所产生的仓储费等有关费用由广深公司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40元,广深公司负担16835.50元,力富公司负担204.50元。
广深公司不服原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驳回广深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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