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侦查有什么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同一性和案件的系列性
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单位或法人。对于串并起来的两起以上犯罪案件,从犯罪主体来讲,必须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同一犯罪集团(团伙),这是串并案件侦查的前提和基础。所谓案件的系列性是指案件与案件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即是说,被联结起来的多宗犯罪案件性质相同,作案方式,方法相似或相同,或者虽然案件性质不同,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相近,犯罪手段,侵害对象或其他犯罪特征相似或相同的。所以,犯罪主体的同一性与案件的系列性,是实施并案侦查的基本条件,也是区别于个案侦查的基本特征,并案侦查主要适用于同一犯罪主体连续实施的犯罪, 既包括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相同类型的犯罪案件,也包括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其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并案侦查不适应一次性犯罪或不同犯罪主体的犯罪。此外,还应指出,系列案件的连发性,有的表现强烈明显,有的较弱,如有的间隔几小时,几天,有的数月,有的跨年度。
(二)情报的集中性与对策运用的针对性
要破获案件,"知彼"是首要的。一般而言,犯罪分子作案越多,暴露也多,暴露的深度与广度逐步增大。并案后,原本分散于各案的零星散乱的犯罪痕迹和物证,侦查线索等犯罪信息情报被全面集中起来了,因而犯罪信息量大幅度增加,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暴露相对充分,可资分析推断的依据随着丰富起来了。侦查机关在将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甚至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各案串联并案的过程中,必然要汇集各案犯罪信息,并进行去粗存精, 去伪存真,去表存里的认真研究。在这过程,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犯罪活动情况的认识在逐渐深化且贴近实际情况,即达到了"知彼",切实掌握敌情的要求。因此,虽然并案侦查之后,承办的是一批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的案件,侦查方法比个案侦查要复杂,但是,由于了解了敌情,同时也集中了各方侦查干将,拓宽了侦查视野,集思广益,开辟了新的侦查途径;还聚结了各方技术技能,所以可以大大提高认识,分析,判断案件情况的准确度,增加了综合使用各种侦查措施的能力, 使采取的措施更具针对性,加快侦查破案的进程。
(三)组织活动的协同性与侦查措施的综合性
并案侦查之后,打破了个案侦查的破案方式,也突破承办案件单位独立作战的局面。它是根据侦查需要,组织涉案的地区和单位,抽调强兵干将联合形成破案力量,有效调动各个地区和业务部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功能。尤其是对付流窜性,跨区域性,职业性和暴力性犯罪,如果仍沿用过去个案侦查方式,以发案单位辖区为侦查范围,不仅侦查效益差,还很难破获案件,更难深挖余罪,只有并案侦查,充分做好协调工作,才有可能提高侦查效益。措施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在并案侦查的整个过程,侦查主体针对侦查态势的需要,以侦查策略为指导,把握侦查时机,选择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组合形成侦查方案进行破案。如在所确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内,摸底排查侦查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又针对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确定预防和守候的重点部位进行伏击,以抓获现行等项措施综合实施;如在对犯罪物证调查的同时展开情报资料检索以及对犯罪痕迹的检验鉴定,发现侦查线索等措施综合运用。这样,可以扩展侦查线索来源,加快破案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