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时是否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定进一步作出的明确规定,应当用于规范审判人员,而不应当用于规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应当用来确 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
法律咨询:
您好,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吗?
律师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需要指出的是:(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只有刑事案件立案了,刑事诉讼开始了,才能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有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②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④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⑥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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