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合与法律规制
一、企业的整合方式
企业的整合方式主要有三种,垂直整合、水平整合和策略性委外。水平整合是把生产和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或经营相似业务、提供相同劳务企业间的合并以求规模经济。垂直整合是整合在生产过程中从事原料生产到最终产品间具有产销上下游有关系的企业。策略性委外是让独立的专门公司执行一个或多个价值链活动或功能,公司本身则专注其全部技能知识在某个活动力上。
垂直整合有两种类型:后向整合(BackwardIntegration)与前向整合(ForwardIntegration)。一个公司对于其生产投入的控制被称之为后向整合。对其产出分配的控制则被称之为前向整合。
二、反垄断法对整合的规制
因为水平整合是在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同行业企业间的合并,这时参与合并的企业通常是竞争关系,由于这种合并可以直接消灭竞争对手,对竞争度的影响非常大,扎认水平整合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则的重点。而垂直整合与策略性委外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较小,所以所以目前各国对此基本上采取较少干预。企业整合有优点也有缺点,反垄断法既允许企业适度整合,又要防止垄断的产生。基于此,企业整合触犯反垄断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相关市场认定,相关市场是行为人开展竞争的区域或范围,对该市场进行界定就是确定竞争者和市场的范围。
对此须考虑以下两方面:
第一,是这些相互竞争的产品范围,即相关产品市场;
第二,是销售这些竞争性产品的地域范围,即相关的地域市场。
2.市场份额,即市场销售额和市场集中度,许可或禁止企业的整合通常以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为避免企业合并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应慎重确定垄断临界点即干预企业合并的最低市场份额。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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