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连锁销售"市场失灵"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针对连锁销售市场运作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在连锁销售立法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尊重现实,确定立法基调为"逐步开放,渐次递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连锁销售法律法规体系"。目前连锁销售行业在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常有在灰色地带违规运作的行为,导致社会出现不稳定的现象发生,如果连锁销售业突然间全面开放,必定对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容易使市场陷入混乱,并增加连锁销售管理的难度。我国对外要做到承诺全面开放分销领域,但可以通过法规形式合理界定连锁销售市场准入标准,提高连锁销售市场的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以达到逐步开放、渐次递进的效果。
(2)建议采用严格立法模式。当前,对于连锁销售立法,某种程度的"严刑峻法"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强调法"重在治乱"的响应功能,严格立法,当然, "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直销立法应突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限,发挥自上而下的主导性。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社会环境的优化、连锁销售业的规范、政府管理经验的丰富,再相应地调整管制手段并放松政府管制。
(3)建议目前采用部门规章的立法形式。一开始采用部门规章这一效力等级较低的立法形式较好,因为未来连锁销售市场变数较大,政府的管制能力也在不断提升,采用部门法规形式,便于将来进一步的修改和规范,同时也有利于未来付出过于昂贵的法律调整成本。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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