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2、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能是:
1)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报告;
3)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3、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6)经培训、考核合格。
4、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4)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5)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其证书有效期为4年。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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