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具申请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格式
申请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2012)闽名律代字第***号
××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福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指派周××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现就申请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罚金。即便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嫌疑人***系初犯,与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在本案中,嫌疑人***在没有受到讯问、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而且,嫌疑人***所在单位也向公安机关投案。故,嫌疑人***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加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综上,嫌疑人***极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又有自首情节,而且还是初犯,采取取保候审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请求贵院给予嫌疑人***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敬请贵院予以斟酌采纳。谢谢!
福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