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金额及怎样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性质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注:
1、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3、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怎样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金额
究竟应当如何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笔者认为,总体来看,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
过低则难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有效的约束力,起不到应有的保证作用,过高则与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的轻缓性不相适应,甚至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宁愿被羁押,也不愿意被取保候审的尴尬局面。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状况,
笔者认为,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限定在3千元~8万元之间比较适宜。在此前提下,笔者主张只以将来可能判处的刑罚为标准,设立三个层级的保证金幅度。之所以只以将来可能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是因为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数额等“案内因素”实际上都是和将来可能判处的刑罚相联系的,都是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具体设计时,可作如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应与其将来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适应。
对于将来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3千元~2万元;对于将来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2万元~5万元;对于将来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5万元~8万元。”这样规定,既能够使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决定保证金的数额,又不至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余地太大而导致失控,有助于在保证金数额问题上实现平衡和统一。
怎样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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